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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190号(2)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初感情较好,且双方婚姻生活已二十多年,虽然在婚后生活中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在婚姻生活中是在所难免的,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亦应在遇到问题时与原告加强沟通。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亦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訾文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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