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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85号
原告张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中学初三学生。
法定代理人聂××(母子关系),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魏彩华(原告外祖母),天津市仪表六厂退休工人。
被告张二×,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张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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