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85号(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文的遗产295580元由原告安××、李一×、李二×、被告李四×、李三×各继承59116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四×给付原告安××174696元、给付原告李一×56188元,被告李三×给付原告李一×2928元、给付原告李二×5911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安××、李一×、李二×、被告李四×每人给付被告李三×为被继承人李文支付的丧葬费846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安××给付原告李一×、李二×、被告李四×、李三×抚恤金每人4128.52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安××、李一×、李二×、被告李四×、李三×各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昊
代理审判员 宋晓慧
人民陪审员 刘慈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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