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红民初字第4055号(2)
二、驳回原告梁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