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021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贺××利用58同城、掌上天津等网站,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购买对方的物品,并约定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货款,后通过编造虚假的银行转账信息并将转账信息的截图发给被害人,虚构汇款成功的事实,骗取对方向其邮寄物品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穆××、董××、刘××30余人的演唱会门票、运动鞋、皮包等物品,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六万三千余元。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涉案被骗物品照片、聊天记录及汇款截图、被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对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辩解称部分运动鞋应以鉴定意见确定犯罪数额,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平常收集各种款式运动鞋,其在“58同城”、“掌上天津”等网上交易平台获悉他人出让各类运动鞋后,产生骗取对方运动鞋的意图。
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贺××以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通过微信与对方商定交易价格,将其伪造的银行汇款通知,以微信截图发给对方,使对方误以为钱已汇出,从而将其所出卖的货物通过顺丰快递机构交付给贺××,贺××再以假名从顺丰快递将货物取走。
被告人贺××利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董××11代伽马蓝44号运动鞋一双,交易价2300元,经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略去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价值人民币1599元。
诈骗被害人刘一×45号篮球鞋一双、耐克牌银红泡45号篮球鞋一双、耐克牌黑喷45号篮球鞋一双、耐克乔丹11代男款44.5号黑红篮球鞋一双,交易价共计15100元,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450元。
诈骗被害人王××6代男款胭脂红42.5号篮球鞋一双,交易价18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注此起经顺丰公司提醒,未实际交付快递寄出。)
诈骗被害人夏××6代香槟43号篮球鞋一双、耐克牌3M喷44号篮球鞋一双、耐克牌乔丹7代猛龙44号篮球鞋一双,交易价共计5000元,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530元。
诈骗被害人张一×44.5号篮球鞋一双、耐克牌乔丹6代白蓝色44号篮球鞋一双、耐克胭脂六38.5码一双,交易价共计4699元(三双),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50元(二双)。
诈骗被害人陈一×46号篮球鞋一双,交易价8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诈骗被害人韩××39号篮球鞋一双、耐克牌乔丹11代LOW36.5号女款篮球鞋一双、耐克牌投篮之星套盒42号篮球鞋蓝、黑二双、乔丹11男款42号半一双,交易价共计8300元(五双),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699元(四双)。
诈骗被害人程××耐克乔丹6(红白色)38.5号女款一双,交易价620元。
诈骗被害人赵×NB28号女鞋38号一双、耐克39号女款一双,交易价共计660元。
诈骗被害人秦××NB999鞋一双,交易价700元。
诈骗被害人董××NB灰色37码鞋一双,交易价360元。
诈骗被害人张二×黑色耐克科比9代42码旅游鞋一双、NB580款39号一双,交易价共计720元。
诈骗被害人徐一×11代黑色36.5号一双,交易价1300元。
诈骗被害人李一×NB黄色43码一双、粉色38码一双,交易价共计600元。
诈骗被害人茅××6代两双,交易价2920元,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
诈骗被害人陈二×乔丹红色篮球鞋一双,交易价650元。
诈骗被害人肖××13熊猫44.5码九成新一双、耐克乔丹11伽马蓝44码九五成新一双、耐克粉喷44.5码八成半新一双,交易价共计4720元,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
此外,被告人贺××使用相同手段诈骗被害人穆×ד陈奕迅”演唱会门票二张,交易价1760元;诈骗被害人张三×婴儿衣物,交易价530元;诈骗被害人聂×手串一条,交易价6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诈骗被害人徐二×苏烟二条,交易价700元;诈骗被害人陈三×Mk女包一个,交易价22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诈骗被害人杨一×Coach女包一个,交易价14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诈骗被害人李二×用品,交易价520元;诈骗被害人刘二×观音像玉石一件,交易价32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诈骗被害人杨二×珠宝首饰(三件套),交易价15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诈骗被害人张四×项链二条,交易价260元;诈骗被害人曹××月饼五盒,625元;诈骗被害人陈四×化妆品,交易价65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诈骗被害人华×化妆品,交易价1500元,经鉴定部分化妆品价值人民币61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