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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000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男,1989年9月8日出生。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梅英,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一×,男,1987年9月4日出生。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令愉,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一×,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爱信(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钳工。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基坤,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王一×、杨一×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及其辩护人刘梅英、被告人王一×及其辩护人王恒、倪令愉、被告人杨一×及其辩护人王基坤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郝××、王一×、杨一×等人酒后到本市红桥区东方之珠唱歌娱乐时,在东方之珠KTV四楼大厅内,因琐事与KTV服务员发生争执,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调查情况过程中,被告人郝××、王一×暴力殴打民警蒋某某,被告人杨一×明知民警执行公务而搂抱民警妨害民警的执法行为,后被告人郝××、王一×、杨一×被增援民警控制并被带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民警蒋某某骨盆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意见、监控光盘、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郝××、王一×、杨一×明知民警执行公务而暴力妨害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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