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0008号(2)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红桥分局三条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0时许,该所接110报警称,河北大街东方之珠KTV服务员被打。该所民警蒋××、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东方之珠四楼大厅有一名身穿蓝黄色相间竖条T恤男子正与歌厅服务员发生激烈口角争执,民警蒋××随即上前劝阻。此时,从歌厅走廊处跑出一赤裸上身矮胖男青年猛然用脚踹向蒋××腰部致其倒地。后其同伙数人又将上前制止违法行为的民警高×打倒。后经初步诊断民警蒋××骨盆两处骨折,民警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现场民警随即向分局指挥中心请求增援,该所值班领导带领3名民警并在大胡同、芥园所4名民警配合下将当事人王一×、郝××、沈××、杨一×、王二×共5人控制,后带回所内做进一步处理。
2、被打民警蒋××、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蒋××的辨认笔录,二人均证实蒋××被一名没穿上衣男子踹倒,后被该男子及一名身穿白色T恤男子挥拳击打,对方还有两名男子对蒋××进行揪打。二人证实的其他情况与公安红桥分局三条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蒋××经辨认指出郝××就是案发时将其踹倒的男子;王一×就是殴打其的男子;杨一×就是揪打民警高×的男子。
3、证人沈××、王二×的证言证实:二人与王一×、郝××、杨一×等人均系亲属关系。2014年8月9日晚上11时许,上述几人在本市红桥区××小区王一×家中喝酒后,一行人又到红桥区河北大街东方之珠唱歌,期间,又喝了啤酒。晚上12时许,王一×、郝××与服务员发生纠纷,沈××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后两个民警来,一名民警把沈××叫到一边问话,郝××跑过来将和沈××说话的民警踹倒,王一×扑上去对那个民警拳打脚踢。沈××还证实杨一×也和民警动手。
4、证人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0时许,其在东方之珠楼道里看到两三名男子打一个服务员,并且还砸楼道里的垃圾桶。回到包间之后听到歌厅大堂很乱,接着在大堂看见两个民警正在和人说话,此时之前在楼道里砸垃圾桶的两名男子冲进大堂,一个挺胖没穿上衣的男子飞起一脚将其中一名民警踹倒在地,另外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用拳头打该民警的头部,后来被围观群众拉开。这两名男子当时什么也没说,像是喝多了的样子。
5、证人冯××、褚××均系案发当晚在东方之珠歌厅娱乐的顾客,其二人证言未涉及殴打警察的两名男子与歌厅服务员发生冲突的情况,证实的其他情况与证人任××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褚××还证实一名穿黑色上衣戴眼镜的男子也参与打民警。
6、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是本市红桥区东方之珠歌厅服务员,2014年8月10日0时许,120包房里的几个客人出来问厕所在哪,其带他们去了厕所。其中一个没穿上衣的挺胖男子因为厕所有人没进去,对其说“你玩我,拿我找乐”,其告诉他厕所有人,接着就带他去了别的厕所。上完厕所后,该胖男子上来掐住其脖子就要打,踢了其一脚。其到大堂告知了领班,对方一个穿竖条背心男子也到大堂问“谁主事”,另外的两个男子在楼道里砸垃圾桶,领班让他们别着急,已经报警了。不久两个穿警服的民警来到现场进行询问。其中一个民警正在和穿竖条背心的客人说话,那个没穿上衣的胖男子和穿白色背心的男子从楼道跑进了大堂,什么也没说,胖男子飞起一脚就将民警踹倒在地,穿白色背心的男子也用拳头击打该民警的头部,其与其他服务员上去把几人拉开。
7、证人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0日0时15分许,服务员刘××与组长欧××向其反映,120房间的客人喝多了,打了刘××几下,其就给三条石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民警赶到后在大厅进行询问,120房间一名穿黄条格球衣的青年男子在和服务员理论,还有推搡的动作,民警就将他们分开了。此时一名没穿上衣的男子和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从走道冲了过来,没穿上衣的男子一脚将正在做工作的民警踹倒在地,民警正要爬起来,这两名男子又冲上去用拳头击打民警,民警控制不住他们。与这两名男子一起来的另外三名男子也冲上来对民警连拉带拽,之前与服务员理论的男子和另一名戴眼镜穿黑衣服的男子都动手了。后服务员帮民警将五名男子控制住,增援民警赶到将几人带走。
其经辨认指出郝××就是没穿上衣首先踹倒民警并对民警实施殴打的男子;王一×就是穿白色上衣殴打民警的男子;杨一×就是穿黑色上衣殴打民警的男子。
8、证人杨二×、杨三×、贺××、欧××均是本市红桥区河北大街东方之珠歌厅的工作人员,四人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穆××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杨二×、杨三×明确证实穿黑色上衣戴眼镜的男子揪打帮助民警的服务员,在民警制服踢人男子时抱住民警腰部进行拉拽,后还推搡了另一名民警。
杨二×、杨三×经辨认指出杨一×就是案发时穿黑色半袖T恤戴眼镜,对两名民警拉拽并推搡的男子。
欧××经辨认指出郝××就是光着膀子将民警踹倒并对民警实施殴打的男子;王一×就是穿白色上衣殴打民警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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