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青刑初字第057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绰号大嘴),农民。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晓芸,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刚,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4)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叶××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及其辩护人赵晓芸,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李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花××因怀疑被害人汪××将其老板丁××砍伤,遂纠集被告人叶××等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苑别墅公寓楼2门一楼楼道内,持砍刀将被害人汪××身体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汪××右腓骨骨折、左手环指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叶××在安徽省芜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花××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花××、叶××犯聚众斗殴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花××、叶××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被告人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花××有自首情节,其已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花××因怀疑被害人汪××将其老板丁××砍伤,遂纠集被告人叶××等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苑别墅公寓楼2门一楼楼道内,持砍刀将被害人汪××身体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汪××右腓骨骨折、左手环指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叶××在安徽省芜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花××到公安机关投案。现民事赔偿已协议解决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汪××陈述,证人张××证言,证实被被告人花××、叶××等人持刀将汪××砍伤的经过。张××对被告人叶××的辨认。
2.证人丁××证言证实本案有关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打架地点及作案工具。
4.鉴定意见:汪××右腓骨骨折、左手环指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
5.书证证实被告人花××、叶××身份及前科情况。被告人花××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叶××系被抓获归案。本案有关情况说明。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人身份证明。
6.被告人花××、叶××供述本案事实。被告人叶××对打架现场的指认;对丁××、花××的辨认。被告人花××对叶××、丁××、汪××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纠集被告人叶××等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同时被告人花××、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故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耿 莹
人民陪审员  刘素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