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青刑初字第021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农民。该被告人于1985年因犯放火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1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传唤,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传唤,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谢××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谢××经预谋后,二次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康逸生大药房,盗得现金2810元,验钞机一台、自动收钱箱一个、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网络硬盘录像机一台,益气养血口服液2盒、益母草膏4盒、壮腰健肾丸3盒、补肾益脑胶囊3盒、海马补肾丸1盒、天麻胶囊2盒、六味地黄丸3盒,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为1009.2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谢××犯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李××、谢××供认上述事实,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谢××经预谋后,先后二次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康逸生大药房,盗得现金2810元,验钞机一台、自动收钱箱一个、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网络硬盘录像机一台,益气养血口服液2盒、益母草膏4盒、壮腰健肾丸3盒、补肾益脑胶囊3盒、海马补肾丸1盒、天麻胶囊2盒、六味地黄丸3盒。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为1009.2元。现赃物已退赔被害人;赃款已挥霍。二被告人于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