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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28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曾用名唐侍财,农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及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唐××以爬窗入室的方法,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澜园小区26-2-101室及20-2-104室,窃得被害人徐××、汪××的U盘一只、玉坠一件以及手机一部,总价值610元。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唐××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澜园小区26号楼1门202室4号房间欲实施盗窃,未发现值钱物品。后被告人唐××采用爬窗户手段,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澜园小区26号楼1门202室2号房间内盗出被害人常××羽绒服一件、现金22元。后被告人唐××被抓获归案。
另查:2015年1月,被告人唐××进入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澜园小区一住户房间内,盗窃8元现金及姓名为董某某、董某某居民身份证等物品。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唐××犯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唐××供认上述事实,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及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唐××以爬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澜园小区26-2-101室及20-2-401室,窃得被害人徐××、汪××的U盘一只、玉坠一件以及手机一部,总价值610元。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唐××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汪××;玉坠一件、U盘一个,已发还被害人徐××,其他被盗物品被告人唐××已折合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徐××。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唐××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澜园小区26号楼1门202室4号房间欲实施盗窃,未发现值钱物品。后被告人唐××采用爬窗户手段,进入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澜园小区26号楼1门202室2号房间内,盗出被害人常××羽绒服一件、现金22元。后被告人唐××被抓获归案。现羽绒服及现金22元,已退赔被害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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