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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17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一×,无业。该被告人2007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一×,无业。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艺献,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无业。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二×,无业。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一×、张一×、董××、张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家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一×、张一×及其辩护人张艺献、董××、张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韩一×、张一×、董××、张二×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津涞公路北侧一小楼三楼房间内,采取“斗蛐蛐”的方式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2014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韩一×、张一×、董××、张二×、李一×(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津涞公路北侧一小楼三楼房间内,聚集王七×、郑××等40余名(均另案处理)参赌人员以“斗蛐蛐”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赌资27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韩一×、张一×、董××、张二×犯赌博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韩一×、张一×、董××、张二×均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张一×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一×仅是依被告人韩一×建议才跟着开设赌场,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张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一×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营利不多,并没有其他恶性行为及前科,且“斗蛐蛐”赌博形式是一种民俗,与社会传统赌博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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