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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743号
原告韩××,农民。
被告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宝恒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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