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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许××。
被告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孟××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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