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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105号(2)
二、原、被告婚生女毛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毛一×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毛二×抚养费500元,至毛二×18周岁止。(上述抚养费每季度给付一次,于每季度首月1-7日内给付当季度抚养费)
三、原告董××现在被告毛一×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两床归原告所有。
以上判决第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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