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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219号
原告任××。
被告田一×。
原告任××与被告田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田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7日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田二×,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酗酒。自2012年初开始,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6月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田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一×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女儿的情况属实,其他陈述并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被告因与客户应酬偶尔喝酒,但并没有经常酗酒,也没有与其他女子存在暧昧关系,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良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田二×。婚后因双方在生活琐事上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原、被告均系初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因生活琐事等方面产生矛盾时,双方均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积极化解彼此之间的问题,不应该草率离婚。结合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婚后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真诚沟通,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原告的当庭陈述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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