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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吴X一。
委托代理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贾明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二。
被告吴X三。
被告吴X四。
被告吴X五。
原告吴X一与被告吴X二、吴X三、吴X四、吴X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君、贾明星,被告吴X二、吴X三、吴X四、吴X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一诉称,原被告系吴X德、陈X珊的五个子女。吴X德于2004年11月18日去世,陈X珊于2014年8月11日去世,吴X德和陈X珊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死亡。吴X德、陈X珊生前购置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新华里6号楼2门108-110号私产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一处。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继承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四被告均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办理过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呈诉。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继承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告吴X三辩称,原告陈述属实。2014年10月5日《继承协议书》是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亦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协议中针对补偿款的给付时间未进行约定,在原告付清补偿款之前,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吴X二、吴X四、吴X五与吴X三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吴X德、陈X珊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吴X三、次子吴X四,长女吴X二、次女吴X一、三女吴X五。2004年11月18吴X德因病死亡,2014年8月11日陈X珊因病死亡,吴X德和陈X珊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死亡。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就吴X德、陈X珊留有的涉诉房屋签订《继承协议书》,内容为:“一、位于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新华里6号楼2门108号房屋由吴X一一人继承,其他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二、吴X一给吴X二壹拾壹万肆仟元,给吴X三肆万元,给吴X四肆万元,给吴X五陆万元作为长期照看父母的补偿。”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公安北辰分局天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页》、《死亡注销户口人员户籍登记情况证明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新华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现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继承协议书》系双方经协商后自愿达成,其内容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请求确认《继承协议书》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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