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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32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农民。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冯××以营利为目的,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XX村经营的无名台球厅内,设置两组20台具备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以上下分、退币等兑换现金方式供他人参与赌博。2015年5月13日,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经鉴定,查获的渔乐世界一组8台、摇钱树一组8台、老虎机4台,共计两组20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冯××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XX村其经营的无名台球厅内,设置游戏机“渔乐世界”一组八台、“摇钱树”一组八台、老虎机四台,以上下分、退币等兑换现金方式供他人赌博娱乐。经鉴定,两组二十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201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台球厅内抓获参赌人员一名、收缴非法所得200元、扣押具备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二十台,当日冯××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移交赌博机清单、收缴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检索证明、人员信息对比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郭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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