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28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
辩护人鲍红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
辩护人王淋,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鲍红娟、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王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郭××为报复吴××,2014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王××携带一把五连发猎枪伙同被告人郭××乘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万华园3排10号吴××前妻被害人李二×家门前。被告人王××使用该猎枪向院内开枪,后被告人郭××将院门踹开,王××进到院内继续向院内开枪,造成李二×家中玻璃及遮阳板损坏,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郭××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郭××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在其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小区暂住处藏有五连发猎枪一支。2014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王××携带该猎枪伙同被告人郭××乘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万华园3排10号吴××前妻被害人李二×家门前。在被告人郭××使用电话联系吴××时,被告人王××持该猎枪向院内开枪,被告人郭××将院门用脚踹开后,王××进入院中继续向院内开枪,二被告人先是乘车离开现场,后二被告人再次持枪返回现场,王××继续向院内开枪,造成李二×家中玻璃及遮阳板(经鉴定价值811.1元)损坏,后二被告人乘车逃离现场。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王××、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王××作案时使用的猎枪一把及猎枪弹九枚。经鉴定,该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送检的九枚弹形物均为12号猎枪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郭××将给付被害人李二×的赔偿款共计900元缴存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多,我和朋友郭××两个人在河北区黄纬路的一个饭馆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我和郭××说话时就提到“二虎”(吴××)了,我说我胳膊腿一疼就想起“二虎”来,我和郭××说有机会我得打“二虎”一顿,郭××没说什么。当时我喝酒喝多了,郭××也喝了不少。我越想越别扭、窝火,当天晚上11点钟左右,我自己打车回到租住在红桥区水木天成的家里。我有一把五连发猎枪放在一个蓝色的渔具袋里,渔具袋放在衣柜里,我从衣柜里拿了装有枪的渔具袋就下楼了。我出了小区正要打车去找“二虎”时,看到郭××正要往小区里面走。我问他怎么来了,他说怕我出事,我告诉他我没事,这时正好过来一辆出租车,我就上车了,坐在后排座上,郭××也跟着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告诉司机去刘安庄村。我让司机把车停在了“二虎”家附近的胡同口,然后郭××就和我一起下车了。我下车时拿着五连发猎枪,一边走一边上子弹。走到“二虎”家门口,我推了两下门,门就开了,里面黑着灯,这时我看见郭××正在打电话,我站在门外冲着院里的墙角开了三、四枪,然后我就拿着枪回到车上,让司机走,这时郭××已经在车上了。司机开出不远,我觉得不出气,我让司机把车开回去。司机又把车开回去停在第一次停车的位置。我下车后一边走一边往枪里装子弹,到了“二虎”家门口,我站在门口又向他家院里开了两、三枪,开枪后我回到车上走了。在路上,“二虎”给郭××打电话问去他家干嘛,我听到是“二虎”来的电话,我就把电话拿了过来,我跟他约定去平津战役纪念馆那见面,“二虎”说不认识,他说去老板娘水产见面,然后我让司机去老板娘水产。到那后等了半个小时,“二虎”没到。我用郭××手机给“二虎”打电话,问他怎么没来,他不说话,就把电话挂了。我们就走了,到了京津公路,我让司机停车,我给了车费。之后我和郭××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水木天成。我拿着装有猎枪的渔具袋下车回家,郭××坐着这辆出租车回家了。
2、被告人郭××供述,证实2014年11月30日晚上,我和朋友王××在河北区的一个小饭店吃饭,我和王××都喝了不少酒,王××说他被“二虎”(吴××)打了,咽不下这口气,要去找“二虎”,不能让他白打,我劝他别去。他不听非要去,我怕他出事,我就跟着他出了饭店。当时已经是晚上11点多了。我们在饭店门口打了一辆黑出租,王××说先回趟家。然后我们先去了红桥区水木天成小区,我在车上等着,王××自己上楼了。过了一会儿,王××就下来了,当时天挺黑的,我没注意他手里拿没拿东西。王××坐到了后排座上,他告诉司机去刘安庄村。到了凌晨零点钟左右,我们坐车到了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二虎”住处附近,车停在小二楼北侧的胡同里。我和王××都下了车,王××让我给“二虎”打电话,问他在哪了。我正打着电话,就听见枪响。这时我看到王××拿着一把五连发猎枪。王××冲天上放了两枪。然后王××让我把“二虎”家的院门踹开,我抬腿踹了“二虎”家院门一、两脚,院门就踹开了,我和王××就进到门里,王××拿着枪对着“二虎”家的房子开了三、四枪,我就让王××快走,然后我俩从院里出来回到出租车上,我让司机快走,司机就开车走了。车开出没多远,王××让司机掉头回去,司机就开车绕了一圈,又把车停在了刚才停车的位置。王××拿着枪下车了,我坐在副驾驶没下车。王××拿枪站在“二虎”家门口又开了两、三枪。之后王××跑回出租车上,我们坐着车就走了。在车上,王××用我的手机给“二虎”打电话,他问“二虎”在什么地方,要和他见面。之后定在老板娘水产批发市场门口见面。我们到那等了十多分钟,“二虎”没去。王××又用我手机给“二虎”打电话,“二虎”说不来了。我们就坐着这辆出租车顺着北仓道到了京津公路,之后我们换了一辆出租车回到水木天成。王××就回家了,我也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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