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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280号(2)
3、被害人李二×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日0时左右,我正在我家二楼的卧室睡觉,听见外面有人说话,通过卧室内的监控视频我看到有两个人来到我家门前,其中一个较胖的人正在打电话,我认出了那个人是郭××,他们是开着一辆浅色的两厢夏利车来的,同郭××来的那个人较瘦(王××),手里拿着把枪,他们走到我家附近后那个拿枪的人就朝我家二楼的方向开枪,开了几枪我没注意,之后郭××用脚把我家院子的大门踹开了,他踹开门后,那个拿枪的男子进来朝我家房子开枪,这时我家院里的狗朝他们跑过去,他们俩就往外跑了。这时我从二楼上下来,想出去看看,我父母同我住在这的,他们住在一楼,我下来的时候他们也都听见动静起来了,他们拦住我不让我出去,我就打电话报警,之后又给吴××打电话说这件事,这时他们又开车回来了,这次郭××没下车,只有那个较瘦的人拿着枪进到我家院子,在大门口朝我家又开了几枪,然后就上车跑了。这个过程都有监控录像录下来了。
辨认笔录,李二×辨认出被告人郭××就是伙同持枪男子(王××)将其家中玻璃打碎的人。
4、证人李一×证言,证实我住在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万华园3排10号,我家是一个二楼小别墅,别墅外面有个小院,2014年12月1日凌晨0点左右的时候,我独自在别墅一楼睡觉,我女儿李二×在二楼睡觉。正睡着觉,我就听见外面有放炮的声音,我就起床看看外面发生什么事情,我起床的时候看到我女儿李二×也起来了,我们就看到我们家楼下和楼上的玻璃被打碎了,外面院门也被打开了。因为我家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李二×就打开监控看看刚才发生了什么事情,监控录像上我看到有两名男子来到我家门前,一名较胖一名较瘦,其中那名较瘦的男子(王××)手里面拿着把枪,对着我家二楼的方向开了几枪,之后那名较胖的男子(郭××)用脚将我家院子的大门踹开了,踹开之后,那个较瘦的男子就端着枪走进我家院子,冲着我家又开了几枪,这时我家院子里的狗朝他们跑了过去,把他们追上了车,他们就开着一辆浅色的夏利轿车跑走了。这时我女儿李二×就穿上衣服想去外面看看,我就拦着她不让她出去,这时那名较瘦的男子又端着枪进到了我家的院子,在大门口朝我家又开了几枪,就坐上那辆浅色夏利轿车跑走了。
5、证人吴××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日夜里12点左右,我正在东升里16号楼我家中用手机玩游戏,这时郭××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我当时以为他在我家楼下,但是我听见他那边电话里传来狗的叫声,感觉不像是在东升里,我就问他在哪了,他说在刘安庄我家门外。我以前是住在刘安庄的,但是2014年6月份我和李二×离婚后就不再住那了,那的房子给李二×了,郭××应该不知道这件事,我就和郭××说我不在那,之后电话就挂了,我忘了是我还是郭××挂的。随后时间不长,李二×给我打电话说郭××去她那放枪了,还和我急了,埋怨我惹的祸,并告诉我报警了。过了一会儿郭××又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见个面,地点在平津战役纪念馆,我同意了,但是没去,过了大约半个小时他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还不到,我说不认识那,之后我们又定在老板娘水产那见面,因为我知道这件事已经报警了,我就没去。过了大约1个小时左右,郭××打电话问我怎么还不到,我说:“你就在那等着吧。”之后就把电话挂了,但我一直也没去。几年前我和他关系挺好的,有几次我们之间来回借钱,因为次数多了,又没有借条,我们俩都记乱了,我认为他欠我15万元,他认为我欠他20多万元,因此产生了矛盾。这次我能确定是郭××干的。
辨认笔录,证实吴××辨认出被告人郭××就是参与作案的人。
6、证人张××证言,证实监控录像中的两个人我能认出他们,其中那个较胖的打电话男子叫郭××,小名叫“大影”另一个持枪并开枪的男子是王××。
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持枪人系被告人王××、另一名为被告人郭××。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罚没收据,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提取烟蒂、弹壳、弹杯等物,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枪状物一支、子弹九发。
8、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发时现场情况,被告人王××、郭××乘车来到被害人李二×家门前,王××持枪对院内放枪,郭××打电话并用脚踹开李二×家院门,王××继续向院内放枪,二被告人乘车离开后二次来到现场,王××再次向院内放枪的事实。
9、枪支、弹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送检枪形物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送检的9枚弹形物均为12号猎枪弹。
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李二×家被损坏的玻璃及遮阳板价值为811.1元。
1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警成案,被告人王××、郭××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郭××犯罪时均已成年,郭××无前科;王××2005年9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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