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辰刑初字第023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丰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外,李××、郑××、杨二×盗窃该公司生产的汽车部件时被被告人曹××发现,曹××以举报为由向杨一×、李××、郑××、杨二×索要12万元。杨二×找到刘××作为中间人为双方协调此事,后杨一×等人共凑赃款5万元交予刘××,被告人曹××收到刘××向其转交的赃款3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曹××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与被害人杨一×、郑××、李××、杨二×均系天津丰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曹××在得知杨一×等人利用值班时间盗窃厂内汽车部件之事后,欲敲诈勒索其钱款。遂被告人曹××于2014年12月3日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丰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外等候,发现郑××、李××、杨二×盗窃该公司生产的汽车部件,后曹××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名义向杨一×、李××、郑××、杨二×(均另案处理)索要12万元。杨一×等人认为曹××索要钱款数额过高,遂杨二×找到其同村人刘××(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为双方协调此事。经协商,杨一×等人共凑赃款5万元交予刘××,被告人曹××收到刘××向其转交的赃款3万元。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曹××家属将曹××违法所得3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居民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要挟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缴赃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