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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17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仇楼镇崔砦村五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顾××驾驶汽车沿津保高速公路延长线行驶,其车右侧与铁道桥桥墩北侧接触。造成乘车人杜xx当场死亡、常××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负事故全部责任;杜华威、常××不负事故责任。后顾××电话报警。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顾××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顾××驾驶牌照号为津Q×××××号“夏利牌”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延长线由西向东以74公里的时速行驶至0.4公里处,因其超速行驶且未保证行车安全,致其车右侧与铁道桥桥墩北侧接触。造成乘车人杜xx当场死亡、常××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负事故全部责任;杜华威、常××不负事故责任。后顾××电话报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22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顾××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x、董xx、杜xx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撤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被告人顾××供述;证人常××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天津市捷世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撤诉申请书、收条、调解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忽视交通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案发后在现场电话报警,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杨
人民陪审员 高静
人民陪审员 白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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