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125号(2)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辨认出殴打其的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于××。
4、吕XX供述,2014年11月23日19时许,我和于××、另外二男子在我家说杨××在厂子里和我吵架,并让他们跟我一起去找杨××。走时在家中带了四根木棍,于××开车带我们去了杨××家。下车后我敲她家门,有一个女的开门,但我不认识她,我进入院子,于××和另外两个男子也拿着木棍进来了。我直接走到杨××屋门口,用木棍将她家屋门玻璃砸碎,于××和另外两名男子也和我一起砸屋门,砸完后我们就将门撞开进入杨××屋子里面。里面有杨××和她对象许××。我们四人把屋内的东西砸完后,我问杨××哪里对不起她,为什么这样对我,同时我用手打了杨××脸两巴掌,这时,许××过来挡我,和于××一起的另外两名男子要打许××被我拦住了,并和他们说跟这男子没关系,我生气的想动手打杨××,许××总挡着,我就用木棍打了许××,许××用胳膊挡,我打了许××胳膊几下,并用木棍扫到了杨××的脑袋。然后杨××向我道歉,我们就走了。
5、证人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20时左右,我正在刘安庄村的暂住处内休息,这时候我听见同住在我院里的弟弟许××弟媳杨XX屋内有吵闹的声音我就穿衣服起来看发生了什么事,等我穿好衣服到他们两个人的屋内时,看见我弟弟许××抱着自己的胳膊躺在地上,我弟媳妇也躺在地上,头顶正在流血。屋内的摆设也被人给砸的乱七八糟的。我问我弟弟许××发生什么事了。我弟弟说刚刚有三四个他上班公司的同事进屋后就把他给打。我听完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只知道对方是我弟弟同事,具体是谁不清楚。
6、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上20时许,当时我和刘XX正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我的暂住处屋内待着,我对象因为喝多在屋中睡着了。这时,我和刘XX听见有人敲我们大院的门,于是,我就出去开门了。我把门打开的时候,我一看有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我不认识对方,我就问对方找谁,对方一个男的就说滚屋去,没你事。这时,对方的四个人就进到院子里,在院子里,我看见对方的三个男的手中都拿着木棍,女的什么东西都没拿。这个女的就趴在窗户上看,她看完之后就说就是这间屋子。然后,对方的三个男的就用手中的木棍砸许××、杨××暂住的屋门及窗户。就在他们砸东西的时候,我听许××在屋中说谁呀?谁呀?这时,对方的四个人就将门砸开并进到了屋中。我因为当时是害怕的,我就站在院子里没有跟进去。我在院子里听见有打人的声音,我就在院子里说有什么事可以说,不要动手打人。这时,和我住在一起的刘晓燕也站在了我们的屋门口处,我和刘晓燕在门口处站了一会之后,对方的三男一女就从许××、杨××的屋内出来了。这四个人出来之后,其中一个戴着眼镜男的就说滚屋去。然后,我就和刘XX回到我暂住的屋里面去了。对方的四个人就拿着手中的木棍离开了。我们一看对方离开了,我和刘XX就从屋中出来,我就直接到许××、杨××的屋中看了看,我看见许××和杨××都坐在了地上,杨××用手捂着她的脑袋。这时刘晓燕和许云飞也先后进来了。许XX进来就打了110报警。
7、证人刘××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上20时00许,当时我和张××正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张××的暂住处屋内待着,张××的对象许XX因为之前喝多酒已经睡着了。就在这时,我和张××听见有人敲我们大院的门,张××就出去开门了。过了不一会,我就听见在院子里面有砸玻璃的声音,我还听见张××说有什么事情可以说,不要动手打人。于是,我就穿上衣服在许××、杨××的门口处看了一下,我看见张××就站在院子里面,而且有一个男的正在用木棍砸许××、杨××暂住处的窗户及门玻璃,我当时挺害怕的就没有往许××、杨××的屋里面看,然后,我和张××就站到张××的屋子门口处。我们在门口处待了一会之后,我们就看见从许××、杨××的屋内出来四个人,其中有三个男的一个女的。而且在这四个人中,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就说滚你们屋去,没你们的事,然后,这四个人就走了。他们走之后,我就和张××到院子的大门口处看了一下,我看见对方四个人开着一辆小轿车走了。然后,我就和张××到,许××、杨××的屋内看了一下。我看见屋内地上都是碎玻璃,许××正坐在地上、杨××站在许××的旁边捂着她自己的脑袋。这时,张××的对象许XX也过来了,许XX过来看见许××、杨××被人给打了,就打110报警了。
8、天津市北辰医院出具的许××、杨××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受伤照片,证实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9、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许XX报警成案,被告人于××系被抓获归案。
10、被告人于××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许××、杨××、证人以及公安北辰分局小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系成年人,其他涉案人员均已成年,涉嫌殴打被害人的另外两名男子正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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