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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23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文成,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杨××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津霸公路行驶东堤村村牌坊门前,与李二×驾驶长安客车相撞,造成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经检测,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出本院对被告人杨××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2、案发是晚上十点左右,社会危险性较小;3、被告人自己也造成实际伤害,案发后对对方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杨××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津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村牌坊门前,遇李二×驾驶牌照号津N×××××号“长安牌”普通客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5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二×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月27日,杨××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已经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李二×对被告人杨××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李二×陈述,证人李一×、庞××、曹××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被扣车辆登记明细、驾驶员信息材料、机动车车辆信息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1645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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