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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未初字第0009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一×,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一×,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二×,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
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未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一×、程一×、程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山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一×及其辩护人潘志刚,被告人程一×、程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西龙虎峪镇龙北村聚众斗殴
2014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马一×在本镇龙北村参加祖母的葬礼,知道其父马四×与其伯父马六×有矛盾,怕其父马四×与马六×发生纠纷,让事先纠集的被告人程一×、程二×和肖佳丰携带镐把来葬礼现场;当马四×与马六×等发生争执时,马一×与肖佳丰、程一×、程二×持镐把对马六×及其子马七×殴打,致马六×、马七×受伤。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六×左桡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马七×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西龙虎峪镇燕各庄粮库门口聚众斗殴
2013年8月9日晚,蓟县西龙虎峪镇燕各庄村王二×与张一×、李一×、王一×、王四×等人在饮酒时谈起与刘原野(另案处理)发生过矛盾,王四×言称与刘原野有关系,可以让其为王二×道歉;20时许,刘原野按约来到果河桥,被迫向王二×道歉。刘原野离开后纠集肖佳丰(另案处理)并告知被王二×等人殴打,肖佳丰又纠集了被告人马一×,刘原野、肖佳丰和乘坐窦××摩托车的被告人马一×赶至蓟县西龙虎峪镇燕各庄粮库门口,刘原野持刀威胁,被在场的王三×夺下,刘原野、肖佳丰和被告人马一×殴打从粮库院出来的王二×、张一×、李一×、王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一×抢过李一×手中的木棍殴打对方,王二×、张一×、李一×、王一×被致伤,刘原野、肖佳丰和被告人马一×离开现场。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一×左耳廓、右前臂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鉴定人王二×头部、腰背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张一×头部、面部、双眼、四肢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鉴定人王一×头部、面部、左耳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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