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刑未初字第0009号(2)
被告人程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顿继昌
代理审判员 刘会平
人民陪审员 杨荣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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