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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419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一×,农民。系被害人于二×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农民。系被害人于二×之母亲。
诉讼代理人于一×,情况同上。
被告人杨一×,群众,农民。2009年9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松,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北。
负责人董建华,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文超,该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城内商贸街北侧。
负责人刘江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苗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职员。
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4)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一×、刘××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冷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一×,被告人杨一×及其辩护人李瑞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苗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孙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一×于2014年6月29日19时许,无证驾驶津A×××××号小客车沿蓟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与人民东路交口处,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该车右侧中部与对行蔡××(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的冀H×××××号小客车前部相撞,后又与路口东侧尹一×驾驶的津D×××××号小客车相撞,致其乘车人于二×、冀H×××××号小客车驾驶人蔡××受伤,后于二×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一×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蓟县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杨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一×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杨一×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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