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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118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一×,农民,群众。2003年8月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9月9日在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0日在蓟县人民法院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一×被控诈骗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20日建议恢复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及其辩护人陆宏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一×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京秦高速征地拆迁过程中,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甄洪玉(另案处理)协助下,将自己架设在村西的一台50KVA的变压器挪至村北京秦高速征地拆迁范围内,并伪造电业部门证明虚报为180KVA容量上报补偿,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孔传丰(另案处理)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该变压器坐落于京秦高速线内的证明,并在地上附着物计价表上签字确认,被告人陈一×于2012年11月骗取国家征地变压器补偿款96600元。后被查获归案。
赃款已收缴并扣押在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一×犯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供认,辩称:1、变压器是在征地公告之前迁移的,本应获得征地迁移补偿款,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通过伪造变压器容量,将50KVA虚报成180KVA多获得的部分,即24000元;2、是其主动到检察院说明问题,并非被查获归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陈一×在征地公告之前将自己所有的一台50KVA的变压器迁移至其承包地内,不属于违法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将50KVA伪造成180KVA多获得的补偿款部分,即24000元;2、陈一×具有自首情节;3、陈一×有悔罪表现,已全部退赃;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陈一×注册成立天津市蓟县利丰浩博新型墙体材料厂,厂址位于蓟县东赵各庄镇段截庄村村西。因用电需要,陈一×与蓟县东赵各庄镇牛道口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变压器过户协议,将原属牛道口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一台50KVA(户号为0032436554,用电地址为牛道口村南)的变压器过户到天津市蓟县利丰浩博新型墙体材料厂名下,并于同年4月20日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申请变更用电业务。后陈一×在未办理变压器迁移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相关部门,将变压器从牛道口村南迁移至段截庄村西、利丰浩博新型墙体材料厂院外。2012年3月份左右,陈一×听闻京秦高速公路工程可能征用段截庄村北部分土地,在时任段截庄村党支部书记甄洪玉的帮助下,支付28000元人民币,通过东赵各庄镇电管站站长吴佐权,将其所有的这台变压器从村西迁移至村北其承包地的地头。2012年5月14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本告知书送达之后,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012年6月26日,陈一×的这台50KVA的变压器被清点,陈一×在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登表户主栏署名。《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用稿)》规定,50KVA的变压器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台66000元,200KVA的变压器迁移补偿标准为90000元。为多获得补偿费,陈一×伪造了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的上仓供电营业所的证明,虚构了变压器用电地址为东赵各庄镇段截庄村北,容量为180KVA的事实。2012年11月5日,时任村主任的孔传丰以东赵各庄镇段截庄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出具了“天津市蓟县利丰浩博新型墙体材料厂180KVA变压器用电地址位于东赵各庄镇段截庄村北京秦高速线内”的证明。陈一×将上述证明一并上报到蓟县立新房屋拆迁公司,该变压器按照180KVA容量被计价。2012年11月16日,陈一×在地上附着物计价表户主栏和腾迁协议上署名。2012年11月26日,陈一×从东赵各庄镇财政所领取了变压器迁移补偿费96600元(包括180KVA变压器一台90000元,架空线20米2400元,电线杆2根4000元,配电箱1个200元)。
2014年4月9日,蓟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甄洪玉、孔传丰涉嫌贪污案时,打电话通知陈一×到蓟县人民检察院作证,陈一×如实供述了帮助甄洪玉、孔传丰伪造变压器容量的证明及自己利用变压器骗取国家征地补偿费的事实。2014年9月,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甄洪玉、孔传丰贪污案件过程中,将陈一×涉嫌犯罪一案移交到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14年9月9日,陈一×被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至蓟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对陈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陈一×退缴赃款人民币96600元,现扣押在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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