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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227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曾用名崔小保,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被控传播淫秽物品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第3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崔××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QQ号(25×××88)创建群号为295335940、名称为“蓟州寂寞男女”的QQ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供群组内成员共享,至2014年4月,该群组成员达320人,管理员3人,淫秽视频16部,淫秽图片170张。
本案系公安民警在互联网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崔××于2014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远程监控勘验报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收缴物品收据、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崔××山、张××的证言,被告人崔××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组群,成员达320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张建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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