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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224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一×,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一×,农民,群众。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农民,群众。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二×,农民,群众。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一×、张一×、曹××、张二×被控非法拘禁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8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张一×、曹××、张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一×、张一×、曹××、张二×于2014年6月17日10时许,在蓟县商贸街一茶馆门口,因债务纠纷,强行将王××带上车,致其受伤,后驶离至辽宁省凌海市,限制被害人王××人身自由达48小时。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右外踝、骰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刘一×被抓获归案,其余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就指控的事实,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一×、张一×、曹××、张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一×、张一×、曹××、张二×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一×、张一×、曹××、张二×系朋友,均系辽宁省凌海市人。被告人刘一×从事生猪贩卖生意,被害人王××从事生猪屠宰生意。2014年6月5日左右,被告人刘一×经杨××介绍贩卖给被害人王××等人生猪一百余头,但王××等人一直未及时给付刘一×二十余万元生猪款。2014年6月16日,张一×、曹××、张二×乘坐刘一×驾驶的丰田汽车从辽宁省凌海市到北京市洽谈生意,行驶途中,刘一×告诉张一×、曹××、张二×蓟县有人欠其生猪款,遂让张一×、曹××、张二×与其一起到蓟县催要,当天四被告人到达蓟县后并与杨××见面。次日十时许,刘一×、张一×、曹××、张二×、杨××、王××在蓟县商贸街东口一茶楼内协商猪款事宜,但双方协商未果。在王××离开茶楼时,刘一×往其车内推王××,张一×帮助刘一×往车内推王××,曹××从车内往里拽王××,杨××予以阻拦但被张二×制止。在将王××推至车内的过程中,刘一×将王××的脚踝掰伤。张二×驾驶车辆驶往辽宁省凌海市。当车行驶至辽宁省凌海市大凌河边时,刘一×将王××带至河边,持塑料棒殴打王××并让王××跪下,还用水桶往王××身上浇水。6月17日下午14时许,四被告人将王××带至凌海市石山镇庄屯村刘一×的收猪点,刘一×并告诉了卖与其猪的养猪户,养猪户到收猪点后欲殴打王××,刘一×报警,警察到现场后,王××因惧怕刘一×遂告诉警察其是自愿跟随刘一×来的。当晚,张一×、曹××、张二×相继离开,刘一×将王××带至辽宁省凌海市九华山宾馆住宿。6月18日,刘一×要求王××与家中联系给付所欠的生猪款,并再次把王××带至其村内的收猪点,养猪户在收猪点见到王××后又欲殴打王××,刘一×再次报警,因惧怕刘一×王××再次告诉警察其是自愿跟随刘一×来的。6月18日,杨××向公安机关报警。6月19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石山派出所民警给刘一×打电话,要求其与王××到公安机关协商欠款事宜,后刘一×将王××带至石山派出所。期间,王××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以王××被非法拘禁立案。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刘一×被抓获归案。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张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5日,被告人曹××、张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右外踝、骰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已经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其与吉林人杨德清合伙经营生猪屠宰。2014年6月5、6号,杨德清从刘一×处收购生猪,是杨德清的弟弟杨三从刘一×处拉到蓟县的,大概一百多头猪,共计人民币232676元。2014年6月16日,刘一×等人到蓟县要账,次日上午10时许,其与刘一×在蓟县商贸街东口一个茶楼商谈欠猪款的事情,但因为其账也没有结下来,短期内给不了刘一×猪款。刘一×和另外两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就推其上刘一×开来的丰田牌吉普车,其攥着车门里面的把手不上车,然后,较胖的男的就上车从里面拽其,其就仰倒在车的后排,刘一×抱着其的双脚,用力掰其右脚腕子和右脚第二根脚趾。随后,就开车走了,其说想动动,那个胖子就用右拳打了其左脸一下,到辽宁界时,其才允许坐起来。后来,刘一×又联系一辆大车并把其拽到大车的后卧铺处,四十多岁男的和其坐在一起,刘一×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坐在前排,较胖的那个男的和大车跟车的坐在其原先坐的那辆车,大车下高速后,其又被拽至其原先坐的那辆车上。四个人拉着其到了一处海滩并让其跪下,刘一×还用水桶打水倒在其脑袋上。四十多岁的男的就劝刘一×,刘一×就停手并让其坐在后备箱里带其到了一个彩钢房的收猪点,后来,来了一群当地卖猪的人。当地卖猪的人知道其欠他们养猪的钱就想要动手,刘一×害怕打起来就报警了,警察来后,其因为害怕刘一×,就说其是自愿来的。警察走后,刘一×就与其到了九华山宾馆,还有两个卖猪的男的也在房间内。刘一×就催其给家人打电话要钱,其就给家人打电话,直到18日中午,家人才汇了5万元,刘一×还给其家人说,钱不还清,就不放人。到19日早晨,其又被刘一×拉到刘一×家里,卖猪人的又来这要打其,刘一×就又报警了,其什么也没敢说。其右脚踝部和二脚趾的伤是刘一×造成的。其已经与刘一×等人调解了,刘一×等人就伤害事宜赔偿人民币12万元,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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