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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060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中共党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本院继续对被告人刘××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文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被控玩忽职守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许文敏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并建议延期审理,经合议庭同意,于同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许文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蓟县粮食局财务科负责对该局下属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半年和年终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被告人刘××在担任蓟县粮食局财务科科长期间,根据粮食局的工作安排,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负责带领相关财务人员,先后三次对蓟县军粮供应站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状况开展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该站违反会计法规以及《天津市粮食局军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军粮差价补贴款“实行封闭运输,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的规定,从农业发展银行蓟县支行基本账户(账号20312022500100000059881)中多次支取军粮差价补贴款不记账,挪用该款购买稻谷等原粮开展议价经营,以及稻谷等销售后货款未入账等问题。被告人刘××对上述问题既未按规定写入三份审计报告中,亦未向粮食局领导汇报,致使军粮差价补贴款失去监管,在账外循环近两年之久,军粮供应站原站长谢二×(另案处理)趁机先后挪用该军粮差价补贴款及售货款共计241万余元(不含集资款1235000元)筹建私人大米厂、偿还个人欠款、赌债等,给蓟县粮食局造成经济损失为102万余元。被告人刘××后被本院传唤到案。
蓟县粮食局及军粮供应站自2014年1月20日至今,已挽回经济损失164536.94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刘××只是负责2010年至2011年底的账目,其他时间不在审计范围,谢二×在其他时间挪用造成的损失即在2012年4月16日之后的715000元不应计入被告人刘××的犯罪数额;其二,刘××参与的审计内容是有限度的,且审计材料是由谢二×提供的,因军供站的财务人员不如实提供审计材料,将用集资款购买的稻谷说成用军粮专用款购买的,才造成被告人没有发现谢二×挪用公款的事实;其三,刘××在三次审计中,均发现白条顶库不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也均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履行了其相关的注意义务;其四,虽然有文件规定军粮专用款专款专用,但是军粮供应站作为自收自支的单位,单靠军粮供应的补贴是严重亏损的,故此,天津市粮食局、蓟县粮食局均默许了军粮供应站动用一部分军粮专用款搞议价经营的行为,故审计报告中未明确反映动用军粮专用款搞议价经营系合理的,不应属于刘××玩忽职守的表现;其五,蓟县粮食局军粮供应站2010年至2011年底的最大损失额为136万元,扣除收回大米厂的108万余元,只有28万元的损失,即使不算挽回的损失16万余元,刘××也达不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即便依据谢二×判决中表述的挪用公款总额为364万余元,但扣除职工集资款123万余元、2012年4月16日之后挪用的71.5万元、收回大米厂的108万余元、谢二×个人偿还的30万元及追缴谢二×的工资等16万余元,刘××也达不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综上,请求法庭宣告刘××无罪。
经审理查明,天津市蓟县军粮供应站(以下简称军粮站)系天津市蓟县粮食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谢二×(已判刑)原系军粮站站长,2010年10月份至11月份,谢二×违反《天津市粮食局军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军粮差价补贴款“实行封闭运输,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的规定,使用单位职工集资款及从农业发展银行蓟县支行基本账户提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经营稻谷,后利用职权,将卖稻谷的货款人民币1660000元挪用,用于其自己的经营活动及偿还债务。2010年年底谢二×又利用职权,多次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用于大米加工厂的建设及运营,至2012年,谢二×为修建大米加工厂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人民币1985671元。综上,谢二×共挪用公款人民币3645671元。
被告人刘××原系蓟县粮食局财务科科长,根据蓟县粮食局的工作安排,自2010年12月始,由财务科负责对全局下属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半年和年终审计,并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至2012年2月,刘××负责带领相关财务人员,先后三次对军粮站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该站违反会计法规以及《天津市粮食局军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军粮差价补贴款“实行封闭运输,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的规定及白条列支情况,但仅将在2011年6月及2012年2月审计中发现白条列支的情况写入审计报告中,均未将军粮站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情况写入该三次的审计报告中,使军粮差价补贴款失去监管。被告人刘××在审计过程中,军粮站未向审计组反映单位职工集资款的情况,也未提供单位单独列账的职工集资款账目。军粮站共欠职工集资款人民币12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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