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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060号(2)
谢二×在案发前退还单位人民币300000元,并同意将大米厂以人民币1085040.5元的价格抵顶给蓟县粮食局。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刘××因病经粮食局同意离岗修养后,谢二×仍利用上述方式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715000元。综上,截止至本案立案前,被告人刘××给蓟县粮食局造成经济损失为310630.5元,即谢二×挪用公款3645671元,扣除刘××不具有审计监管义务的单位集资款1235000元、谢二×退还单位300000元及大米厂折价款1085040.5元、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刘××因病经粮食局同意离岗修养后,谢二×仍利用上述方式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715000元。2014年4月20日,刘××被传唤到案。
另查,本案立案后,蓟县粮食局及军粮站通过诉讼、扣缴等方式,已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64536.9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居民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刘××同志免职的请示、蓟县粮食局党组讨论干部会议纪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蓟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建立蓟县军粮供应站的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刘××的身份情况等。
2、《蓟县粮食局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蓟县粮食局财务管理办法》,证实粮食局严禁各单位帐外列支和资金体外循环及局财务科每半年对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年终进行全年审计,并分别写出审计报告。
3、《天津市粮食局军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的通知》证实军粮差价补贴款设立存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4、蓟县军粮供应站2010年经营情况审计报告(2010年12月30日)、蓟县军粮供应站2011年1-5月份经营情况审计报告(2011年6月19日)、蓟县军粮供应站2011年1-12月份经营情况审计报告(2012年2月15日),证实审计报告没有将军供站动用军粮供应专项资金不记帐、搞议价经营的情况写入审计报告中。
5、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览表、蓟县军粮供应站银行存款日记账、蓟县军粮供应站银行对账单、农发银行蓟县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的蓟县军粮供应站59881、55362账户存款日记账一览表及查询,证实从军粮供应站动用军粮供应专项资金不记帐,资金在帐外循环脱离监管。
6、(2013)蓟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2013)蓟民初字第6677号民事判决书和相关执行材料、蓟县粮食局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军粮供应站原站长谢二×挪用公款有关情况的说明、谢二×从军粮供应站借款建大米厂的借条七张、谢二×建大米厂的帐目、未入帐支票存根八张、军粮供应站2012年7月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军供站集资情况,证实军粮供应站的损失情况、蓟县粮食局及军粮供应站追缴谢二×工资等人民币164536.94元。
7、证人吴××证言,证实其是蓟县粮食局局长,刘××原系其局财务科科长,财务科职责之一是依据会计法和局里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所属各单位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等,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存在资金帐外循环的问题,是否存在帐外列支等问题。按照局里规定,由局财务科每年抽调财务人员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两次财务监督检查,半年一次,年终一次。军粮供应资金属于专款专用,不许挪用。原财务科长刘××组织财务人员于2010年底对军粮供应站进行过一次财务监督检查、2011年6月份监督检查过一次、2012年2月份监督检查一次。三次监督检查都没有将军供站存在从基本账户支取存款不记账,专项资金在帐外使用问题写入审计报告中。但如果发现军粮供应站从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账户支取巨额资金不记账,使资金失去财务监管的问题,刘××有责任向粮食局及相关领导做如实的汇报。军粮供应站专项资金搞门市部的议价经营零售业务,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2010年三家合并之前就用军粮供应专项资金搞门市部的议价经营,但使用金额不大,因此在2010年三家合并之后,使用军粮供应专项资金搞门市部的议价经营就一直延续下来了。军粮供应站的原站长谢二×曾跟其请示说想搞小麦的议价经营业务挣点钱,其后来也同意了谢二×做这笔小麦业务,但谢二×没有跟其汇报过用军粮供应专项资金。军粮供应站在2010年做议价经营稻谷其不知道。其知道军粮供应站开展门市部的议价经营业务是从基本账户支取的存款,其他的议价经营使用资金是否是军粮供应专项资金其不知道,也不知道谢二×支取存款后不记账,资金在帐外循环使用情况。
8、证人陈一×证言,证实其是蓟县粮食局副局长,其负责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具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由财务科负责进行。原财务科长刘××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对军粮供应站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检查之后财务科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依据局里财务制度明确禁止所属各单位资金在帐外循环,军粮供应站从银行支取存款不记账,则资金在帐外循环违反局财务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当如实反映在经营情况审计报告中,并向局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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