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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雨生,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一×。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曹一×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张××、曹一×及辩护人刘雨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伙同被告人张××,曹一×于2014年10月24日23时许,酒后来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津霸公路北侧黄焖鸡米饭饭店,因找人问题与饭店老板李××发生争吵,在饭店内吃饭的被害人高××、曹二×见状欲离开饭店,被告人解××、张××、曹一×上前阻止,并使用刀、板凳等工具对被害人高××、曹二×进行殴打,致高××腹部、头部等处、曹二×鼻部、面部等处受伤,其中被害人高××腹部的损伤系被告人解延辉用刀所致。李××后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腹部损伤致小肠多处破裂、肠系膜根部血管破裂、后腹膜破裂、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等并伴有中度失血性休克症状和体征,行剖腹探查术、小肠部分切除、侧侧吻合术、空肠破裂修补术等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头部创口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曹二×鼻部创口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解××、张××于2014年12月29日先后被抓获;被告人曹一×于2015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解××、曹一×、张××等人的亲友与被害人高××、曹二×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解××、张××、曹一×等人赔偿被害人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赔偿被害人曹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均已履行。同时,二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解××、张××、曹一×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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