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43号(3)
4、证人范×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5日13时许,我接到王×2的电话让我跟他出去一趟,后我就开车去宋家庄地铁站接他,当时我看到和他一起的还有几个人我都不认识,旁边还有两辆车,车上也有不少人,王×2说后面的车上拉着欠钱的男子被打了,想找个偏僻的地方把人先放那儿,问我什么地方有拆迁的,我说小红门有拆迁的,我们就一起开车去了小红门找了一个拆迁房,王×2又让我去丰台五间楼老街接两个人过来,我独自接完人后返回拆迁地接上王×2直接去了吕家营一家红木店,店里大厅有两名男子,其中一人对我们说旁边屋里有个人你们看着他,别让他离开。我看见隔壁屋内床上躺着一名男子,王×2、我以及我接来的2个人就从下午3点多看到了晚上7、8点钟,期间我们就是在外屋待着,没有打里屋的人。后来我们跟着王×2去医院给欠钱的男子看病就被警察抓了,当时有6、7个人一起去的医院,去这么多人就是为了看着欠钱的男子,欠钱的男子脖子上有血印。
5、证人李×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15日12时许,我和刘×2以及大军在丰台区五间楼吃饭,王×2给大军打电话,之后大军说他有个朋友需要找两个人帮忙,后我们吃完饭就有一辆黑车来接我们,将我和刘×2拉到吕家营一家红木店,在红木店我们见到了王×2,他说有个人欠他们钱,让我们帮着看人,欠钱的人在里屋床上躺着,我们3个人还有黑车司机就在家具店外屋待着聊天、喝茶,不让欠钱的人离开,大约从下午2、3点看到了晚上8点多,后来王×2说要带着里屋的男子上医院,让我们都跟着一起去医院,王×2跟我和刘×2说,如果欠钱男子住院的话,我们分两拨继续看着他,看完之后不会亏待我们的,后来我们就被警察抓了。李×2辨认出范×就是开黑车的男子。
6、证人刘×2的证言与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一致,证明了其和李×2被王×2安排看管被害人的事实。
7、证人刘×2的辨认笔录证明,刘×2辨认出范×就是开黑车的男子。
8、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王×1是以家具店为掩护开设赌局的,刘×1是王×1的手下。聂×因为之前赌博欠了王×1100多万,4月30日左右王×1派人把聂×给抓过来并且强迫聂×写了欠条,并让聂×5月15日还钱,当时我在楼上喝茶,我看见刘×1打了他。5月15日下午14时许,我到×店喝茶,15时许刘×1告诉我他们把聂×给打了,聂×正躺在隔壁××红木店内,我过去看见聂×脖子上有血印,后刘×1让我带着聂×去医院,并给了我9500元,我就上车和聂×一起去了十八里店周庄急救中心,带聂×去医院期间,聂×的手机开始在他自己手里,后来聂×把手机给我了。张×辨认出被告人王×1。
9、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底,我去过王×1的店里玩牌,当时王×1拿出10元面值的点钞练习用的假钱,跟我说是不玩钱的,用这些练习币代替,输赢都不算钱,我就在他那里玩了一宿,按照当时练习币的面值计算我输了97000元,王×1没有提玩牌输钱的事。后来我和聂×去过王×1的店,他让我和聂×都在他的店里玩牌,还是用10元面值的练习币,我就认为还是假玩不算输赢的,后来我输了12万,聂×输了6万,这个钱数都是按照练习币的面值计算的,玩完之后他们就不让我们走了,说聂×输了60万,我输了120万,说练习币的面值是10元顶100元的,他们让聂×写欠条,聂×不写,有个叫“大龙”的人拿出菜刀要砍聂×的手,我就赶紧上前去拦着,后我被人带下楼劝我别掺和,我就在店门口等聂×,10分钟后聂×下来告诉我他刚给王×1写了1张60万元的欠条,要是不写就把他胳膊、腿卸了,他害怕就给王×1写了欠条。
10、证人郑×的证言证明,我是王×1的姐夫,王×1开了一家叫“×”的店,位置在吕家营附近的红木一条街,这家店其实不做红木生意,王×1只是拿红木家具做幌子,然后设赌局玩牌。我在店里负责打扫卫生和做饭,平时也负责看店。2014年5月15日下午我到店里时,刘×1、“强子”都在,我听说王×1和别人打架了。
11、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张欠条的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在郑×所看门店(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红木一条街×店内)一桌子抽屉内起获涉案欠条2张,系被害人聂×于2014年4月29日向王×1写下欠款40万元及190万元的欠条2张,上述欠条现已扣押。
12、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聂×于2014年4月30日报案称王×1采用暴力及威胁手段逼迫其写下190万元的欠条。被害人聂×于2014年5月15日再次报案称被王×1等人非法拘禁并殴打。
1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1、李×1、王×2于2014年5月15日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的朝阳急救中心门外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于2014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1于2014年7月17日14时许自动投案。
1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2014年4月29日、4月30日,被害人聂×所受损伤为右眼软组织损伤、头外伤、脑震荡、右耳外伤;2014年5月15日被害人聂×所受损伤为脑外伤神经症反应、多处软组织伤(颈部、胸部、腹部、双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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