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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43号(4)
15、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及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4月29日聂×被人打伤致右眼上睑皮下瘀血,构成轻微伤;2014年5月15日聂×被人打伤致左颈部皮肤挫伤,左手示指屈侧表皮挫损一处,关节肿胀,活动受限。左大腿外侧压痛阳性,构成轻微伤。
16、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证明,三星牌I9009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300元。
17、收条及谅解书证明了被害人聂×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聂×对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8、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王×2的前科情况。
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李×1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了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王×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聂×欠我230万元并承诺2014年4月底把钱还给我,4月底的一天刘×1将聂×叫至×店,聂×与刘×1起了争执,刘×1打了聂×一个耳光,最后聂×给我们写了欠条承诺5月15日还钱,当时我、李×1、刘×1等人都在场。到了5月15日中午11点多,我联系上聂×后就带着刘×1、李×1、林×、“二子”、小哥、小哥的同乡、大岭等人一同去饭馆找聂×,找到聂×后就一起去了旁边老于开的红木店,聂×在店内耍赖不还钱,林×等人就对聂×拳打脚踢,我、刘×1、李×1没有动手。后我们带着聂×从老于的店内出来,林×说找个僻静的地方再吓吓他,我就同意了,林×还找了一个叫小雨的人和开黑车的人,我们又去了小红门附近一处拆迁房,他们把聂×抬了进去,我没进去直接回吕家营了,等刘×1拉着聂×回来后我就把这件事交给刘×1办,我自己就走了,后来我还给刘×1打电话让其将聂×带到××店内看着,不行就带聂×去看病。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听说所有人都被抓后我就跑了,直到2014年7月17日来投案。
被告人王×1当庭供述证明,4月29日聂×大约来了1个小时左右就走了,当天我和刘×1各拍了聂×脖子两下。5月15日在老于的店内,我推搡聂×并说了“打他”,林×当时打了聂×。
22、被告人刘×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王×1除了干红木家具外,还在×店内开设赌场,2014年1月底,聂×在×店玩牌,欠了王×1230万元的赌债。找聂×要债都是王×1的主意,他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办。2014年4月29日下午2点,聂×自己来到×店,在店内一楼给王×1写了2张欠条,分别是40万元和190万元,聂×写欠条不是自愿的,我、王×1、李×1、大龙、张×等人都在场,当时我还把聂×的手机摔了,下午4点多聂×就走了。2014年5月15日中午11时许,王×1让我们跟他一起去找聂×要230万的赌债,我们都听王×1的,我、王×1、“大龙”、“大岭”、李×1、“二子”、“林子”、“小哥”和“小哥”的一个朋友共9个人一起在吕家营的餐饮街找到了聂×,聂×把我们带到餐饮街上的一家红木店内,聂×说没钱还,“大龙”等人就对聂×拳打脚踢,我看见聂×的鼻子流血了。后我们又将聂×带出这家店,开着3辆车离开了吕家营,“大龙”又找了“小雨”,我们半路上与“小雨”汇合,“小雨”还带了一个司机,由“小雨”带路来到小红门一拆迁房处,我和李×1一直在房子外的空地待着,其他人带着聂×进到拆迁房内,大约1小时后,“小雨”带来的司机又接来了2个人,这时房子里的人都出来了,王×1说回吕家营,但是王×1和“大岭”、“林子”3人从小红门出来后就跟我们分开了,其余人又开车一起回到了吕家营餐饮街的红绿灯处,我下车回了×店,“大龙”、“二子”、“小哥”和“小哥”的朋友离开了,聂×还在他的车上,“小雨”及后来的3个人看着他,大约16时,“小雨”和后来的3人又带聂×到了××店,当日19时许,我和张×、李×1、“小雨”及后去的3个人一起将聂×送往医院,这么多人送聂×去医院是看着他,怕他跑,也怕他报警,到医院后我们就被抓了。被告人刘×1辨认出李×2、范×、刘×2是对聂×非法拘禁时负责看管聂×的人;被告人王×2就是“小雨”,在非法拘禁时负责看管聂×。
被告人刘×1当庭供述证明,4月29日,聂×是2点多来到×店,4点多走的,在聂×写欠条之前我摔了他的手机、拍了他的脖子,其他被告人当时都在场。
23、被告人李×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王×1外号叫“生子”,在×店内开设赌局,我和王×1是雇佣关系,我是司机也负责点钞,刘×1是赌局里管钱要账的,“大龙”充当打手,也帮着叫人摆势,“小哥”及“小哥”的朋友是看场子的,也充当打手,“二子”负责赌局外围的放哨及日常的活动,“大岭”是最近才来的。聂×2014年1月来过王×1的赌局玩牌,输了多少钱我不清楚。2014年4月底一天下午2点左右,王×1将聂×电话叫至×店,我在店外的车里待着,主要是王×1、刘×1跟聂×在谈,15时许刘×1让我进来,我看见王×1和刘×1各打了聂×两个耳光,刘×1还把聂×的手机给摔碎了,后刘×1让我执笔写了欠条的模板,聂×就照着写了2张欠条,大约下午4点多聂×就走了。2014年5月15日12时许,王×1让我、“二子”、“小哥”及“小哥”的朋友、刘×1、“大龙”、“大岭”跟着他一起去吕家营的一家饭馆找聂×要账,在饭馆找到聂×后,我们又进到老于的店内,没说几句话我见王×1指着聂×说“打他”,“大龙”、“大岭”、“小哥”及“小哥”的朋友、王×1、“二子”就开始对聂×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后他们将聂×带离那家店,我们这些人又开车来到小红门附近接上“大龙”叫来的一个叫“小雨”的人,“小雨”当时还带了一个司机,后我们来到小红门附近的一个拆迁废墟,当时除了我和刘×1在废墟的门口呆着,王×1他们带着聂×进到了废墟里,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小雨”带来的司机又接来两个人,聂×被从废墟里架出来拉到××店内,“小雨”又叫来3名男子对聂×进行看管,我就回×店了,后来20时许,刘×1让我开车带路将聂×及看管聂×的人带到周庄医院,后来我就被抓了。5月15日的行动都是王×1指使的。被告人李×1辨认出被告人王×2就是“小雨”;辨认出被告人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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