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幼伟,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心月,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张幼伟、刘心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期间,于2009年6月间,在户籍迁入工作中,其明知亲属王×1、聂×在康营村无住房且不经常居住,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违反规定,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孙河乡康营村。2009年8月至9月在孙河乡康营村拆迁过程中,致使该所民警窦×(已起诉)以王×1、聂×的名义非法获取住宅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23万余元和1套腾退居民定向安置房(按非住宅补偿测算应补偿95万余元,无定向安置房指标)。被告人张×1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1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1没有异议,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其两名辩护人当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均做罪轻辩护,具体意见如下:1、被告人张×1滥用职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是窦×非法获取356411元拆迁补偿款和1套100平米的安置房指标;2、被告人张×1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张×1系初犯;4、被告人张×1所起作用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1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12月起,被告人张×1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常住人口变动、身份证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等工作。2009年6月,在孙河乡康营村准备实施拆迁期间,被告人张×1明知亲属王×1、聂×在康营村无住房且不经常居住,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仍违反规定,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其同事窦×(另案处理)位于孙河乡康营村的房屋中,导致窦×在康营村拆迁过程中以王×1、聂×的名义非法获取拆迁腾退奖励费346400元,以及低价购买腾退居民定向安置房1套。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张×1经传唤后主动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第一部分:主体身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履历表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内勤民警职责证明、被告人张×1任职和职责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1于2006年12月调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在户籍接待大厅工作,负责常住人口变动、身份证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等工作。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1自然身份情况。
第二部分: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1在侦查阶段供述:2006年11月,张×1调入孙河乡派出所,担任内勤民警,平时辅助户籍专职内勤倪×办理户口,内容包括户口市内迁移、市外迁入、出生、死亡、管界移动、变更户口,以及社区人口、消防等统计工作。在派出所信息系统中,除没有门牌号以及市外进京人口审批的权限外,张×1和倪×的权限是一样的。2009年孙河乡办理户口迁入并单立户的条件是要在孙河乡有房,并需要提供村乡证明。村证明的内容是证明此人在村里居住,乡证明的内容就是在村里有房产,另外还要有外勤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村乡证明的真实性。在工作流程上,派出所户籍内勤在收了申请人材料后,打印《入户调查表》,交由外勤核实,如果情况属实,一般情况下由倪×统一输机打印后,统一报政委或者所长审批。2009年五六月份,张×1和同事窦×聊天时,感叹拆迁好,后窦×提出可以帮张×1在康营村办户口,并说最好拿亲属的户口和身份证办理。后张×1觉得婆婆的妹妹王×1家庭条件不好,就想通过拆迁得到点钱或者平价房,帮助王×1。之后张×1就与王×1联系,将王×1及其儿子聂×的户口本、身份证拿过来,交给了窦×。张×1没告诉王×1这么做的目的。之后差不多过了半个多月,在上班时,所长找倪×有事,就让张×1帮着将剩下领导审批完的户口输机,后张×1在输机时发现有王×1和聂×的户口材料,但事前其不知道剩下的户口里有王×1和聂×的。之后应该是倪×统一在户口本和户口底票上盖的人名章和户籍专用章。窦×没有告诉过张×1用王×1、聂×的户口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和房子。大约9月底,窦×找到张×1,给了张×1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大概有100000元钱,后张×1觉得钱太多了,是拆迁的钱,不合法,就又开车追上窦×,还给了窦×。之后,因聂×要找工作用户口本和身份证,张×1就从窦×处取回了王×1、聂×的户口本、身份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