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656号(3)
15、证人刘×3的证言证明:2001年5月至2010年9月,刘×3担任孙河乡乡长。2009年三四月份,孙河乡酝酿土储拆迁,当年7月初正式启动。康营村因只在1992年时统计过宅基地,发过红本,故拆迁时是按照人口结构来计算补偿面积和安置面积,也就是只能依据户口来计算。严格来说,居住证明不能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只有宅基地才能办理迁入手续。
16、证人尚×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尚×任康营村委会副书记,2008年1月任孙河乡监察科科员,2009年中旬任康营家园一社区委员。对于村里宅基地审批程序,应该是村民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形成材料报乡政府逐级审批。据尚×掌握的材料,康营村在1995年左右审批过宅基地,之后没再审批过。村民宅基地私下买卖的,不向村里备案,在村长出具证明后,由乡长签字审批,加盖政府公章后,可以将户口迁入。
17、证人刘×4的证言证明:刘×4是孙河乡农工商总公司开发办主任。康营村拆迁时主要是看户口本和户口本对应的门牌号确定被腾退安置人员。
18、证人马×的证言证明:马×是原北京石鉴兴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经理。石鉴兴业公司参与康营村拆迁评估工作,主要负责测量房屋面积。康营村846号、901号、910号,实际对应的院落在康营村村域的北侧,在入户调查时梁达曾交代看着点,说这是片警的院子。入户调查的时候,姓窦的片警和一名40多岁的女子在场,并向马×提供了一个房号的户口本复印件,但姓窦的片警说院落里实际有3个房号。几天后,姓窦片警就将另外两个房号的户口本送到了腾退办评估公司的办公点。当时马×问姓窦片警院子是否都是其一个人的,姓窦片警讲是三个人一起盖的。因该院子里房屋较多,不好区分,姓窦片警后称院子里的3户商量好平分,这样马×就和评估人员交代,在评估单上列明三个门牌号房屋面积都是一样的。
19、证人霍×的证言证明:霍×是北京石鉴兴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康营村拆迁认定住宅补偿的依据是看有无户口本、身份证及户口本对应的门牌号,无康营村宅基地的人员不能获得补偿。
20、证人刘×5的证言证明:刘×5是北京鑫建源诚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鑫建源诚公司负责康营村拆迁入户调查工作。康营村无宅基地证明(红本),具体是在康营村村民带领下进行的入户调查,同时参与的还有评估公司的人。确定住宅补偿的依据是有无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相对应的门牌号。在上报材料时,则由康营村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证明来确认被腾退人有宅基地。
21、证人穆×的证言证明:穆×是西城拆迁所拆迁员,其参与了北京鑫建源诚公司在康营村的拆迁项目。穆×称康营村认定住宅补偿的依据是看有无户口本、身份证及户口本对应的门牌号。
第四部分:书证
(一)窦×在康营村购买房屋情况
房产买卖契约文书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证明:2001年8月11日,毛x、王xx、毛xx、毛×2、耿玉才、张×2将位于康营村房产(北房13间、西房5间及东院墙、南院墙)以人民币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刘xx。该处房产原系卖房人于1985年康营村生产队解体时从生产队购买。
(二)康营村901号户口迁入、立户材料
1、常住人口登记表、入户情况调查表、康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户口项目(立户)审批单证明:2009年6月12日,康营村委会出具证明王×1、聂×在该村901号居住,窦×在《入户调查表》中证实情况属实,2009年6月23日,王×1、聂×户口迁至康营村901号。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后台记录及户口变动日核对表证明:王×1、聂×户口于2009年6月23日迁入康营村901号的系统操作人为被告人张×1。
(三)派出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出具的《关于朝阳公安分局相关部门办理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工作说明》证明:关于朝阳区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工作中派出所执行的规范,在在2004年11月之后至2009年8月21日期间是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户籍内勤民警办理户口变动审批工作流程的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孙河派出所针对农村地区的入户审批工作,依据《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工作流程一般是:户籍内勤民警在窗口受理户口变动的申请→告知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程序的申请材料交外勤民警做入户调查报告等工作→材料返回至内勤民警,由其审核填写户口变动的审批单等工作→上报所领导审批签字→内勤民警持数字证书进入派综系统办理相关户口变动事宜→打印底票、户口本等相关表格等交由申请人核对签字,内勤民警盖人名章。
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自2008年7月始,孙河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入工作流程及职责:由户籍内勤在窗口受理迁入人的申请,然后反馈给属地社区民警,由社区民警依据迁入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村、乡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迁入地核实迁入人是否有住房、迁入人是否在此居住,核实后由社区民警填写《入户情况调查表》并签署意见,反馈给户籍内勤,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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