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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656号(4)
4、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于2008年1月4日下发的《派出所日常户政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落实的十项制度》证明:对按规定应进行逐级审批的户政业务,派出所承办民警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对按规定应报上级人口部门审批的,必须上报审批,不得擅自越权审批。
5、北京市公安局于2004年11月4日下发的《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警务公开细则》证明: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时,迁入地派出所在工作中须查验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对于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四)朝阳区孙河乡拆迁补偿工作相关规定
1、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拆迁腾退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9年7月1日孙河乡在康营村南召开城乡一体化腾退誓师大会,2009年7月4日起康营村开始进行入户调查工作。
2、《孙河乡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办理户籍证明的通知》证明:自2009年6月24日起,该乡各村暂停办理户籍证明的相关手续。因正常出生、嫁、娶;复员及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学生毕业需迁入户口人员除外。
3、《孙河乡城市化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案)(下简称《办法》)》证明:在孙河乡城市化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工作中,腾退补偿对象为在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及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表明的使用权人,或与村集体签订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或集体房屋的承租人,非该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人员不享受腾退补偿政策。
住宅腾退补偿方式分为定向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每个被腾退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定向安置用房为康营家园(单人安置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户总安置面值不高于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内均价每平方米4300元,超过安置总面积30平米内按6000/平方米计算,超过30平米外按7500/平方米计算)。
对于在住宅正式房屋内从事合法个体生产经营,并拥有本地区《营业执照》,且腾退前被腾退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并有纳税单据等,根据其经营面积(在宅基地有效面积内)、经营性质、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偿。
对于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五)康营村土地及人口情况
1、《孙河乡关于康营村审批宅基地的情况说明》证明:自2000年始,孙河乡未对康营村进行宅基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北京市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2.5亩。
2、北京市孙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孙河乡政府未审批过宅基地。
3、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村档案中没有户籍号为康营村846、901、910号审批宅基地的相关手续和资料。
4、北京市康营农工商合作社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证明:至2009年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无该村846、901号的记录。
(六)涉案房屋康营村901号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1、《孙河乡城市化建设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拆迁审计资料清单、康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腾退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腾退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户口本证明:康营村901号共有5间房屋,建筑面积500.5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434平方米,在册户籍共有1户,户籍人口2人,户主为王×1,另一人为王×1之子聂×,按照补偿协议应获得腾退补偿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828593元。
2、康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明和补偿协议资料证明:康营村901号产权人王×1,因该处房屋全面积用于生产经营,拆迁补偿人民币407385元。
3、购房意见书证明:康营村901号应安置户数1户,应安置人数2人,应安置面积100平方米。
4、腾退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协议书证明:卖方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与买方李×签订协议,卖方将康营家园KY-17-9号楼1单元3层1号(107平方米)转让给买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68000元。
5、定向安置购房补充协议证明:李×就其向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购得的上述房屋,实测面积为114.12平方米,补交房款人民币48720元。
6、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拆迁腾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康营村901号拆迁补偿,其中王×1、聂×二人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为1822800元,二人奖励费为346400元,二人安置面积应为100平米。
(七)涉案房屋康营村901号拆迁补偿款领取及走向情况
1、广发银行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客户交易历史查询记录证明:2009年8月31日,王×1名下卡号×××的账户转入2828593元;2009年10月10日,王×1名下卡号×××的账户转入407385元,后上述钱款均由窦×于2009年10月11日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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