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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5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铁征,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刘铁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于2014年2月26日9时许,驾驶东南菱悦牌轿车非法运营行驶至本市朝阳区地铁6号线青年路地铁东北口南侧路边,后为逃避查处,与李××发生纠纷。被告人王×1对李××进行谩骂,并用拳殴打李××胸部,用脚踢踹李××腿部。后李××在平房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突感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6分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李××头面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等过激因素可以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被告人王×1后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1因琐事殴打被害人,诱发被害人自身病情,致使被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被告人王×1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1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1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称其只是辱骂和踢了被害人的腿部,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胸部。被告人王×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1不具有预见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王×1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王×1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时间有间隔,无法确认被害人情绪激动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王×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认定被告人王×1有罪,建议考虑王×1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和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1于2014年2月26日9时许,驾驶其黑色东南菱悦牌轿车拉载乘客,在行驶至本市朝阳区地铁6号线青年路地铁东北口南侧朝阳北路由东向西主路路边时,被在该路段进行执法检查的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五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拦下。王×1为逃避查处,与协助执法总队查控工作的李××发生纠纷,王×1对李××进行谩骂,并用拳殴打李××胸部,用脚踢踹李××腿部。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李××在派出所突感身体不适,于当日10时50分许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李××头面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等过激因素可以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被告人王×1后于当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王×1的黑色东南菱悦牌汽车1辆已移送在案(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我们主要负责朝阳辖区内打击非法运营活动及客运监管工作。2014年2月26日8时30分左右,我带领一名队员和两名“××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朝阳区地铁六号线青年路站B口附近执法检查。9时许,我们看见一辆黑色三厢轿车载着一名男性乘客由东向西驶来,我们认为该车有非法运营嫌疑,在该车卸客时将该车拦下,我先向该车司机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后我就去找那名乘客做笔录。五分钟后我从地铁出来,看到那辆车停在地铁口南侧主路中间,我走过去看到司机坐在驾驶室,副驾驶坐着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张×1,我们另一名执法人员许×和停车场的李××站在车的北侧。李××跟我说“那名司机打了他胸部几拳,踹了他下身十几脚”,李××没有什么异常情况。后我找到司机对他进行工作让他配合检查,司机说李××勒他脖子了要报警,我对司机说“那你报警”,结果司机没报警,于是我就自己拨打110报警了。民警赶到后,那名司机下车后又要去打李××,经民警劝导把我们双方都带回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李××说自己胸口疼,我们把李××送往民航总医院,到医院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我没有看到司机有伤,也没注意李××有外伤,也没有看见李××流血。李××不是我单位员工,他是××停车场的人,他没有执法权,他是协助我们看车,车要是被扣了他们负责把车开到停车场进行保管。
2、证人许×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北京交通执法总队第五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26日早上9点左右,我们中队长周×发现在地铁六号线青年路东北出口附近有一辆车下来一名乘客,根据经验判断可能是一辆“黑车”,周×和我带着其他几个人到了这辆车旁边,我和周×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周×亮完证件后去找那名下车乘客做笔录,为了安全起见,我们两名协作单位工作人员就上了这辆车,李××坐在副驾驶位置,另外一名大哥坐在了右后座。他们上车后干了什么、谈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因为当时车辆多造成后面拥堵,我帮忙疏导后面车辆绕行。大约两分钟左右,司机就下车了,李××也跟着下了车,这时司机就边走边骂到了副驾驶位置,用手拽着李××衣领,勒住他的脖子,踹了李××小腹部一脚,李××一直没有还手,我和协作单位大哥就上去把他们劝开了。我又出示了一遍证件,司机说“知道了”,后来司机又上车了,打着火强行要走,协作单位大哥就上了副驾驶位置,拉着手刹不让他走,李××坐在了后座上,别的行为我没有看到,之后他们又下车了,司机还要打李××没有打到。之后他又上车了,坐在车里不下来。这时周×回来了,他劝司机下车、出示驾照,但是司机不配合,周×根据现场情况打了110报警,民警来了之后,司机下车拽着李××的衣领还要打他,但被制止了,后来我们车组的人和司机被带到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李××自称被打掉了一颗牙,称自己不舒服,胸闷,被同事送到了民航总医院。后来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我想不起来当时司机与李××肢体接触时双方有何言语。许×辨认出王×1就是案发时被查处的“黑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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