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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8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7,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及其辩护人李×7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于2015年6月2日1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孔家井539号理发店内,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张×(男,22岁)出售“双龙生物壮阳极品”2粒,后被民警查获,并从其店内起获“黑金刚超浓缩片”1盒,“睾丸酮”1盒,“天下第1棒”1瓶,“美国长效伟哥”1瓶,“顶级伟哥”1瓶,“德国黑倍”1瓶,“阴茎延时王”1盒,“双龙生物壮阳极品”4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付×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付×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孔家井村539号其经营的理发店内,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张×(男,22岁)出售“双龙生物壮阳极品”2粒。后被告人付×被查获,民警从其店内起获“黑金刚超浓缩片”1盒,“睾丸酮”1盒,“天下第1棒”1瓶,“美国长效伟哥”1瓶,“顶级伟哥”1瓶,“德国黑倍”1瓶,“阴茎延时王”1盒,“双龙生物壮阳极品”4粒,现在案。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张×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被告人付×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付×法制观念淡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物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在案“黑金刚超浓缩片”一盒、“睾丸酮”一盒、“天下第1棒”一盒、“美国长效伟哥”一瓶,“顶级伟哥”一瓶、“德国黑倍”一瓶,“阴茎延时王”一盒,“双龙生物壮阳极品”四粒,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丁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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