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何×伙同王×1(男,28岁,海南省人,另案处理)、何x(男,23岁,海南省人,另案处理)、李xx(男,24岁,海南省人,另案处理)、翁xx(男,24岁,海南省人,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7日16时许,冒充客服人员,编造被害人王×2(女,22岁,福建省人)丈夫的手机号被抽中为湖南电视台“我是歌手”节目的场外幸运观众,能够获得奖励的事实,以领取奖励需要支付保证金、税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2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聚星大厦一楼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4400元。赃款已损失。
二、被告人何×伙同他人于2014年3月28日19时许,冒充黑龙江省大庆机场客服工作人员,以提前预约安检需要缴纳手续费、开通绿色通道跨行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3(男,27岁,黑龙江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中心北侧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处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3000元。赃款已损失。
三、被告人何×伙同他人于2014年6月2日22时许,假冒吉祥航空客服人员,以飞机票改签需要缴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男,37岁,安徽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京奥嘉园工商银行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4068元。赃款已损失。被告人何×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无视国法,为谋私利,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何×当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何×伙同王×1(男,28岁,海南省人,已判刑)、何x(男,23岁,海南省人,已判刑)、李xx(男,24岁,海南省人,已判刑)、翁xx(男,24岁,海南省人,已判刑)冒充客服人员,编造被害人王×2(女,22岁,福建省人)丈夫的手机号被抽中为湖南电视台“我是歌手”节目的场外幸运观众,能够获得奖励的事实,以领取奖励需要支付保证金、税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2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聚星大厦一楼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4400元。
二、2014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何×伙同他人冒充黑龙江省大庆机场客服工作人员,以提前预约安检需要缴纳手续费、开通绿色通道跨行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3(男,27岁,黑龙江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中心北侧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处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3000元。
三、2014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何×伙同他人假冒吉祥航空客服人员,以飞机票改签需要缴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男,37岁,安徽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京奥嘉园工商银行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4068元。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何×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处起获的现金106200元,苹果牌白色移动电话1部、诺基亚直板黑色移动电话2部、诺基亚牌直板红色移动电话1部,现均移送在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家属退赔被害人王×3全部经济损失130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何×家属缴纳人民币4068元在案。
另经查明,被害人王×2的经济损失24400元,已在王×1等人诈骗案中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2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7日14时许,王×2丈夫王金才的手机收到中奖短信,称号码被抽中为湖南电视台“我是歌手”节目的场外幸运观众,可获得98000元现金和一台MACBOOKPRO电脑的奖励,后王×2用其自己手机与对方联系,根据对方的指示,先后向户名张x,尾号5070的账户转入24400元。
2、被害人王×3陈述:2014年3月28日19时许,王×3因要给女朋友办理预约机场安检手续,就从百度上查了大庆机场的客服电话4008607119,9003号客服接的电话,称要支付15元预约手续费,王×3用同事网银转账未成功后,就根据电话中对方的指示,将其名下光大银行卡内的钱款13000元通过ATM机全部转入对方指定的卡号×××的银行卡内,对方称这样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支付费用,余款还是转回王×3卡内,但之后对方就把电话挂了,王×3发现被骗了,对方还用号码152XXXXXXXX的手机给王×3打电话,催促继续打钱。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