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291号(3)
11、通话记录照片证明:崔×的手机内有其与存储名为王三儿(号码:137****3887)于2015年1月19日的通话记录。
12、快递详情单证明:刘×2所收快递的收件人姓名为“西贝”,收件地址为:朝内南小街徽商故里某号。
13、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证明:从王×处起获的毒品经检验净重为289.88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14、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王×2015年1月22日身体体征呈大麻阳性;崔×2015年3月14日身体体征呈大麻阳性。
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庞×、丁×、刘×2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1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民警于2015年1月21日23时许将欲向刘×1贩卖毒品的王×抓获,同时将王×女友刁×、朋友丁×和庞×带至派出所审查;民警于2015年3月13日19时许将被网上通缉的崔×抓获;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17、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的绰号“三儿”,电话137****3887。我给朋友丁×、庞×、林×、刘×1吸食过大麻,基本是在我位于昌平区天通中苑×室的家中或我家门口及楼下。我能确定2015年1月19日晚上22时左右,丁×和庞×是在我家中吸食的。2014年12月左右,刘×1和林×在我家客厅跟我一起吸食过一次大麻烟,我们三个在客厅抽大麻烟,刁×在厨房做饭,我记得好像是饺子,饭做好后,刘×1和林×没吃就走了。我家的房子是我租的,租金每月4000元,平时就和我女朋友刁×在。我一共向崔×卖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1月15日左右,我通过微信向崔×以600元5克大麻的价格达成交易,我那天正好去双井办事情,就给他带过去了,在他车里给他了,崔×当面给了我600元钱;第二次是2015年1月17日或18日,崔×给我打电话说要5克大麻,我说还是600元,崔×说他在外地,通过微信给我发来一个邮寄地址,让我寄到他朋友那,说等他回来给我钱,我在1月21日下午,按崔×给我的地址(东城区朝内南小街)寄出去了,收件人叫“西贝”。两次毒品大麻都是绿色花骨朵状的,第二次交易崔×没有给我钱,钱回头是崔×给我。2015年1月1日晚20时许,我在工体那边的酒吧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刘×1、林×卖了5克大麻。2015年1月21日22时许,刘×1给我打电话说要大麻,约好在我暂住地交易,初步要5克,120元每克,在等她期间我去小区遛狗被警察抓了,警察从我的暂住地起获了7盒大麻叶子,在客厅桌子上找到一张邮寄大麻的申通快递单,之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王×辨认出崔×就是2015年1月19日跟其联系以500元5克达成交易,让其邮寄大麻的男子。
18、被告人崔×供述:2015年1月20日之前的两三天,我在朝阳区双井附近跟王×联系以650元5克大麻的价钱达成交易,后王×到双井这边把大麻给我了,因为我当时没钱就没给王×钱。2015年1月20日左右,我朋友刘×2跟我说想要10克大麻,我说我能找到,我跟刘×2说的价格是10克大麻共计1300元,后刘×2给我汇款1300元,我跟王×说我想要10克大麻,通过微信告诉了王×刘×2的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和电话(地址好像叫北京inn之类的,电话是刘×2的真实电话,名字不是真实姓名),后王×给刘×2邮寄了5克大麻,刘×2后来也跟我说收到了5克大麻,我跟刘×2说过两天把剩下的5克大麻再发给他。之所以刘×2只收到5克大麻是因为在向刘×2贩卖大麻之前的两三天,我从王×处以650元的价格买过5克大麻,当时我没给王×钱,这次我给王×1300元钱是我之前的5克大麻和给刘×2的5克大麻的钱的总和。我打算有钱了再给王×650元,让他给刘×2再寄另外5克大麻。刘×2给我转账那天,我通过支付宝给王×转账了1300元钱。我的微信名字叫小岳岳,微信号是×××-park520,王×的微信名字叫“王三儿”。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王×容留刘×1、林×吸食毒品的次数
被告人王×仅供认容留刘×1、林×二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一次且赶上其女友刁×做饺子。在案证人刘×1称其和林×在王×家中共吸食毒品两次,第一次为二人去昌平办事时,第二次为赶上王×女友刁×做饺子,该两次描述在林×的证言中均有体现且关于去昌平办事、吃饺子等细节均相互对应,故关于刘×1、林×二人在王×家中吸毒的次数本院对二证人的证言相互对应部分予以采信,对王×的供述不予采信。
(二)关于第三、四、五起贩卖毒品指控的贩卖价格
在案第三、四、五起指控中关于贩卖毒品的价格或钱款是否实际缴纳买卖双方证词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无其他证据对该情况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中关于贩卖毒品的价格不一致之处不予认定。
对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人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亦应予惩处,并应与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并罚。被告人崔×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崔×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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