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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479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罪犯顾甲,现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937号刑事判决,认定顾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2015)沪司狱医假字第19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并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代表邵兰、龚仕涛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丽辰、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能履行部分罚金,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顾甲假释。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认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悔罪书、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顾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证明罪犯顾甲改造表现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甲自服刑以来,能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我所犯的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而且还扰乱了银行的正常运作,更给家庭带来了无比的灾难”,表示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走,让自己每一天都有好的态度努力改造”。该犯在服刑过程中,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赃款已全部退赔,履行了部分罚金。为此,受到执行机关7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该犯符合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罪犯顾甲的罪犯认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悔罪书、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顾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甲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有认罪悔罪表现,能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赃款全部退赔,并履行部分罚金,制订履行计划,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认为,该犯符合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对罪犯顾甲予以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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