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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8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
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2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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