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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7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1,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齐,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1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洁婷、王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1及其辩护人李齐、刘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1在担任北京×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餐饮销售部销售期间,于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利用其经手婚宴和会议销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会议预订单位制作虚假的订会合同等手段,侵占本单位业务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朱×1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已部分退赔。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1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1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侵占的数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朱×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1侵占公司钱款10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朱×1实际侵占的钱款仅有10万余元;朱×1系初犯,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1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1在担任北京×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酒店)餐饮销售部销售期间,于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利用其经手婚宴和会议销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会议预订单位制作虚假的订会合同等手段,侵占本单位婚宴款共计人民币1007804.5元。被告人朱×1后被查获归案。现已退赔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会议部分的证据
1、证人张×1(北京×天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至2014年间,该公司使用了×酒店的会议室,是其直接与×酒店的朱×1口头谈的,没有经过中介公司。其将公司的转账支票给了朱×1,朱×1按照实际金额开了发票。
张×1辨认出被告人朱×1。
2、北京×天地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银行进账单、发票等证明:该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3、证人朱×2(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至今,该公司使用×酒店的会议室举办年会。每次都是其直接与×酒店的工作人员朱×1联系并口头约定,没有经过中介。其将公司的转账支票给了朱×1,朱×1给其开了发票。
朱×2辨认出被告人朱×1。
4、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支票回单、发票等证明:该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5、证人王×1(北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起,其负责×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恒信两家公司的会议预定。其联系×酒店预定会议场地时均与销售朱×1联系,没有通过中介。×酒店开具了发票。
6、北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及转账支票存根、发票等证明:上述两公司在预定×酒店会议场地时,均与朱×1联系,没有通过中介,相关费用直接打到×酒店账户。另证明上述两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7、证人谢×(北京×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其通过×酒店的销售朱×1预定了会议场地。没有通过中介。费用直接打到×酒店的账户。
8、北京×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明:该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9、证人林×1(×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6日,其通过×酒店的朱×1预定了该酒店的会议室,没有通过中介。相关费用直接打到×酒店的账户。×酒店给其开具了发票。
10、×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回单、发票等证明:该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11、证人李×(×会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其通过×酒店的朱×1预定了该酒店的会议室,没有通过中介。相关费用直接打到×酒店的账户。×酒店给其开具了发票。
12、×会公司出具的付款回单等证明:该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13、证人林×2(×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其单位要召开年会。其通过×酒店的朱×1预定了该酒店的会议室,没有通过中介。相关费用直接打到×酒店的账户。×酒店给其开具了发票。
14、×时尚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转账支票存根等证明:该公司向×酒店付款的情况。
15、北京×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嘉信商务旅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等证明:该公司预定×酒店的会议室时没有通过中介,直接由该公司员工联系朱×1办理,付款直接给×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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