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15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监管规定于2015年3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4年10月14日8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美国大使馆西门外,为制造影响,解决上访诉求,用砖块将美国大使馆福特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右中车门砸损,经鉴定车损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于2015年3月28日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美国大使馆北侧,为制造影响,解决上访诉求,用手摇自动喷漆罐喷涂美国使馆福特牌汽车前盖、前杠和中网,经鉴定车损人民币2200元。后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公安机关起获了上述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并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证明材料,证人伊×、徐×、夏×、范×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物证照片,汽车维修施工单、报价单、发票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记录、“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33日亦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崔光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