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女,1993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海霞,北京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吴海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于2015年1月16日1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小区1号楼1103房间内,意图自杀,故用菜刀砍断天然气管道,自杀未遂后离开,造成天然气管道泄漏约3小时。经现场检测,1103房间内及门口外的天然气浓度均严重超过安全值,有发生爆炸的危险。被告人秦×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秦×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秦×定罪处罚。
被告人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于2015年1月16日1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小区1号楼1103号暂住地内,因感情问题意图自杀,其打开厨房天然气管道阀门,用菜刀砍断连接天然气管道的灶具软管,造成天然气泄漏近3小时,秦×自杀未遂后关闭天然气管道阀门后离开。当日下午该楼1803号、1903号住户闻到天然气气味后相继报修,燃气公司人员于当日16时许赶到现场,经检测1103号室内及门口外的天然气浓度均超过安全值,有发生爆炸的危险。被告人秦×于当日被抓获归案。民警从现场起获的菜刀1把、药片4片、空药瓶1个已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卞×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6日14时许,我在朝阳区××小区小区上班时,接到小区1号楼1803住户电话说他家卫生间有天然气味道,我到了该户后给燃气公司打了电话,燃气公司员工过来后,发现这家虽有天然气味道,但管道没有泄漏,后我跟着燃气公司工作人员逐层检查,最后到1103时,燃气公司员工仪器显示这家天然气浓度超过了正常值很多,他们就跟我说应该是这家,让我赶紧和这家业主联系,我给业主打电话没人接,给租户打电话电话关机,我就报警了。报完警后,租户回来了,屋门打开了。燃气公司员工在厨房发现天然气软管被剪断了,切口特别齐整,这时警察来了把租户带回了派出所。燃气公司的人说浓度严重超过了安全值,稍微有点火星就会发生爆炸。××小区小区1号楼每层有10户,一共24层,从我们发现1号楼1103有天然气泄漏到租户回来大概有三个小时,当时是周五下午,大部分人上班去了,楼里人很少。
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客户服务一所管庄民用客户服务站的安全员。2015年1月16日15时31分许,我公司接到了××小区小区物业人员的燃气泄漏报修,我们工作人员于当日16时15分许赶到现场,经检查发现报修的1803、1903号的燃气管道没有问题,但卫生间有燃气味,我们从楼下逐层检查,发现1103号门口燃气味道很重,我们断定燃气是从该室传出,之后我们敲了1103的房门,发现家中无人,物业没有联系上业主,后我们就报警了。租户回来后,我用她的钥匙沾黄油打开了门,到了厨房发现燃气阀门是关闭的。燃气泄漏是人为将燃气灶具软管切断造成的,我们当时携带的便携式检测仪发出了报警,说明天然气浓度肯定超过了百分之五的下限了,这种情况下该户人员进屋后开灯或遇到任何火花就会发生爆炸,对其他居民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小区1号楼1103室的房东是我的母亲。2015年1月16日19时30分许,我接到小区物业人员的电话称我家厨房发生燃气泄漏,20时20分,我从通州家里赶到小区,到了后我看到派出所民警、刑警都在现场勘查,物业人员告诉我说租户将厨房内的燃气管道切断了。我于2014年5月中旬将房子委托中介租给了秦×,合同为期一年。
4、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证明:秦×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朝阳区××小区1号楼1103室的房屋,租期为12个月。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于2015年1月16日20时许,通过对朝阳区××小区1号楼1103室进行勘验,在客厅发现遗书一封、药瓶一个和氯美扎酮药片板,在厨房起获带有血迹的菜刀一把,发现灶台西南角管道闸门呈横向“一”字位,灶台下侧橱柜内软管被破坏。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