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155号(2)
6、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菜刀上的血痕为秦×所留。
7、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赃经过、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于2015年1月16日从朝阳区××小区1号楼1103室起获并扣押菜刀1把、空药瓶1个、药片4片。
8、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卞经理于2015年1月16日18时5分报警称在××小区小区1号楼1103室天然气泄漏;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秦×抓获;被告人秦×的身份信息情况。
9、被告人秦×供述:2015年1月16日13时许,我因为和我男朋友感情上出现问题,想自杀,我就用我暂住地厨房的菜刀把家里厨房天然气软管一刀切断了,然后我就躺在厨房地上寻死,躺了大约两个多小时,发现还是没有出现不适的状况。大约16时左右,我离开暂住地去找我男朋友,我出门前闻到天然气泄漏的味道了,而且天然气泄漏发出“嘶嘶”的声音,声音也挺大的,我把燃气灶、天然气总闸和厨房门关上了,但是我没有开窗通风,也没有通知燃气公司、物业或其他人员关于我家天然气泄漏的情况。由于我男朋友不见我,我没有找到他,后我就在17时许,回到了我位于××小区1号楼1103号的暂住地,我看见家门口有好几个人,有燃气公司的和物业的人,我把钥匙给了他们,他们怕起火,小心把门打开了,我进屋后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回了派出所,我当时不知道有人报警。
以上证据,经过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法制观念淡薄,遇个人情感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采用泄漏天然气方式自杀,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物品一并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二、在案之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在案之药片四片、空药瓶一个,发还被告人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颖
人民陪审员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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