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男,25岁(1990年1月2日出生)。2012年2月2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红天,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怡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及其辩护人殷红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葛×驾驶车辆(内乘毛×等人)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通州区红旗家属院南侧200米主路路口调头时,因认为并排行驶的于×对其辱骂,遂到于×车辆停驶处,将于×拉拽出车并按至车前机盖进行殴打,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折返将追赶其的于×摔倒在地,致于×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损伤,2015年1月28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葛×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葛×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殷红天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葛×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已支付部分民事赔偿款,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葛×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葛×驾驶车辆(内乘毛×等人)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通州区红旗家属院南侧200米主路路口调头时,认为并排驾驶出租车行驶的于×对其辱骂,遂到于×车辆停驶处,将于×拉拽出车并按至车前机盖进行殴打,随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折返将追赶其的于×摔倒在地,致于×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损伤;2015年1月28日,于×身体所受损伤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6月22日,于×身体所受损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伤残十级;案发后,被告人葛×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葛×于2015年1月9日支付于×医疗费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其驾驶出租车行驶时有一辆车调头占了车道,当时其与乘客在聊天,后从占车道的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过来试图将其拉下车,其挣扎不下车,两名男子用车门挤压其左小腿处,对其拳打脚踢后逃跑,其在追赶二人过程中,其中一名较胖男子返回将其摔倒在地,其左肩膀受伤;经分别对多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于×指认出葛×就是在通州区红旗家属院南侧200米主路上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在地的胖男子,毛×就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瘦男子。
2、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其抱着孩子打了一辆出租车,一路和司机聊天,当出租车行驶至通州区红旗家属院小区大门北侧20米主路时,因为堵车就停住了,这时跑来两名男子,上来就把司机拽下车,两个人动手把司机按在出租车的前机器盖子上,还动手打了司机几下,其因害怕就抱着孩子离开了;经对多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徐×指认出葛×就是在通州区红旗家属院南侧200米主路上对出租司机进行殴打的男子。
3、证人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其和其儿媳妇徐×及孙女乘坐一辆出租车往家走,在停车等绿灯时,突然过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胖男子拽出租车车门,将司机拽下车,司机放下一条腿,胖男子就按着车门压出租司机的腿,后将出租司机拽出后,胖男子和一名瘦男子将司机按在车头的机器盖上,稍胖的男子打了司机两下,其赶紧离开;经对多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陆×指认出葛×就是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殴打的胖男子。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2日15时40分许,其在通州区红旗家属院大门口卖冰糖葫芦时看见两名男子把一个出租车司机按在出租车的前机器盖子上,有动手打人动作。
5、证人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2日15时40分许,其在店内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去后看见一名出租司机追两名男子,其中一名较胖男子折回身用手推出租司机,用手揪司机领子把出租司机摔倒在地,那名出租司机左肩砸在了地上,两名男子就跑了;经对多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余×指认出葛×就是将出租司机摔倒在地的较胖男子。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