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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22号
原告季一×。
法定代理人杨××。
被告季二×,自由职业。
原告季一×诉被告季二×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传票,但信件被退回,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表示现在被告并不在本院邮寄送达的地址居住,且原告不知晓被告现在的居住地。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告居住的相关证明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故本院认为,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季一×。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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