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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56号
原告张一×。
法定代理人董××(张一×之母),无职业。
被告张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张一×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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